Page 3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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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住民血統者在 80 年 10 月 14 日前過世,且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應在《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保護
                  之列。
              三、本案中,乙○○可證明具有原住民血統,於 80 年 10 月 14 日前已
                  過世,因 80 年 10 月 14 日前《原住民身分法》尚未施行,致乙○

                  ○在世時期待不可能(或依日據時代法令無法)申請從母姓,乙○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原告)即可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第
                  2 項準用第 4 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被告主張「乙○○未從其原
                  住民身分之母之姓,因而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云云,尚不足採。
              四、或謂乙○○既未從母(楊)姓,原告亦未從楊姓,原告與具原住民

                  血統之甲○○姓氏不同,在登記上將無從銜接云云,但查原民會
                  100 年 10 月 19 日原民企字第 1001054924 號函稱:「經查原住民族
                  文化慣俗,係採親子連名、氏族名、家屋名、親從子名等類型之名
                  制,均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此函釋乃執行母法之技術性、細
                  節性行政規定,與立法意旨相符,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行政機關

                  予以適用,自無違誤,本件原告之祖母甲○○為泰雅族,而泰雅族
                  係採父子聯名制,例如第一代名「瓦旦老辛」,第二代名「貝林瓦
                  旦」、第三代名「瓦歷斯貝林」、第四代名為「那甫瓦歷斯」、第五
                  代名為「尤幹那甫」(見王雅萍著《宜蘭泰雅族的傳統名制變遷與
                  復名問題探討》),其傳統名字本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存在,無

                  所謂以「姓氏」銜接血統之問題,是《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要求該法施行後具有原住民血統者(例乙○○),要從具原住民
                  身分之母(甲○○)之姓方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就泰雅族傳統而
                  言,本無任何識別血統之意義存在,尤其本件是《原住民身分法》

                  施行前,乙○○事實上無法從母姓的情形,更不宜以同法第 4 條
                  (從母姓)之規定做為女性原住民甲○○後代(原告)不能取得原
                  住民身分的原因。
              五、乙○○既已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
                  其他原因(法律尚未施行、無從改從母姓)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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