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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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於父母哪一方之血統,都有被法律承認具備原住民身分之資格。
其次,再論及血統。本案原告之父因為其母為原住民,故在血統上
自具備二分之一原住民血統。依據現行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之具備二分之一原住民血統子女,只要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其後該子女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下之具備四分之一血統子女只要繼續符
合《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仍具原住民身分。相比對之
下,依本案主管行政機關之解釋,擁有二分之一原住民血統之原告之父
因為無法回到從前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要件從具母性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反而無法被法律承認擁有原住民身分。如此適用之
結果,似非妥適。
二、原住民族的認同與身分認定不宜以姓氏為絕對唯一關聯
之判準
原住民族身分之授予,依現行法採血統主義兼認同主義。依《原住
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係以姓氏作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通婚
子女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之唯一標準。然而這樣的規定之正當性基礎並
不明確,其立法理由僅知其為「黨團協商條文」,因而無法探知其立法
目的。以姓氏作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後,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依
據,將造成未從具原住民姓氏或傳統姓名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之結果,
在今日原住民身分與所有原住民獲得之補助相互連結之情況下,此一身
分要件,因此成為後續法律與事實上差別待遇之結果,則此一分類標準
是否具有正當基礎與合理性,成為必須受檢驗之對象。主管機關有義務
對於原住民姓氏得作為差別待遇標準之分類依據提出說明。
次就認同而言,單以姓氏之歸屬而認定原住民對原住民身分是否認
同,恐怕流於漢人隨父姓或母性承繼香火嫁娶招贅之傳統觀念。誠如判
決中專家鑑定人所述,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同,與漢人姓名之關係應不相
同;尤其就姓名而言,姓氏此一概念並不出於原住民自身傳統。因此,
以姓氏作為家族血緣傳遞關係之代表,乃是漢民族之思維,以漢人文化
邏輯單方面並一律認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子女從具父母那一方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