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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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伍、法院判決
按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喪失等事項,係取得原住民權益或優惠政策
等受益對象之資格,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5 條第 2 款之規定,應以法律定之。關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既
屬「法律保留」事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自有約束行政機關採用
司法實務上之「類推適用」的方法,以「補充法律」之權力。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原住
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 9 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
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施行前,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
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本件依原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之生父為非原住民,生母為原住民,上訴人未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
第 2 項規定,不符合原住民身分;上訴人嗣為非原住民與具原住民身分
之人收養,因其養父母之一方為非原住民,上訴人復從非原住民身分之
養父的姓氏,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人亦無從申
辦取得原住民之身分。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申辦原住民身分之取得,並無不合,
本件亦無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之餘地,因將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未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
定,復未說明其理由,有不適用法規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求予廢
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若從現行實定法之架構下論斷,並無明顯法理上違法錯誤之
處,但若自憲法肯定多元文化與保護扶助原住民之角度,以及我國原住
民身分認定權限規範論析,則可自兩方面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