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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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二、土地事務
案例三 反亞泥還我土地案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156 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97 號行政判決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
關鍵詞 礦業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耕作權
壹、案例事實
本件之參加人(太魯閣族之甲○○、乙○○)分別就位於花蓮縣秀
林鄉之部分原住民保留地(即重測前秀林鄉○○段 54、63、63-1 地號及
富世段 724 地號,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被上訴人,下合稱
系爭土地)設定耕作權,後因上訴人受讓取得包括系爭土地在內之土地
礦業權,為興建水泥製造廠申請租用該原住民保留地作為礦業用地,經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於民國 62 年 6 月 14 日邀集花蓮縣政府、花蓮工業策
進會及上訴人,召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
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 1 次召開協調會」,會後依協調結果將包括系爭土
地在內之多筆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與上訴人,惟參加人於系爭土地設定之
上開耕作權迄未辦理塗銷登記。迨 93 年 7 月 29 日、93 年 11 月 17 日參
加人分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秀
林鄉公所申請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秀林鄉公所於 99 年 7 月
30 日、99 年 10 月 4 日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提出審
查未通過之意見,以二公文函送花蓮縣政府核定。案經花蓮縣政府以系
爭土地現況無申請人經營或自用之事實,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 17 條規定要件不符,於 100 年 5 月 23 日以原處分否准參加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