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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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住民保留地制度係我國本於特別之信託關係,立於類似監護人之地位,
為原住民族之利益使用、管理原住民保留地」,此一概念若能確立為我
國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主軸,則國家應具有基於保護並扶助原住民權益
之保證地位,不但應對於原住民使用保留地提供適當協助,並應排除非
原住民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不當侵害。但由於原住民傳統習俗與文化依
族別部落而異,本案太魯閣族之相關部落與原住民也因此應負擔相當之
協力義務,協助國家相關主管機關辨明該族別部落之傳統習俗與文化,
俾使國家得採取符合部落需要之適當措施,協助當地居民正當行使原住
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亦即,原住民非僅消極地接受國家扶助,更應積極
提供相關確認、理解傳統習俗之資訊,以與國家共同實現憲法增修條文
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
案例四 山坡地超限利用案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612 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751 號裁定
案由 水土保持法
關鍵詞 超限利用
壹、案例事實
聲請人(原住民)共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定為宜林地之
山坡地,並在該土地上種植梅子樹等果樹,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其屬
超限利用,乃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發函命聲請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