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38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期改正,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後高雄縣政府派人至現場勘查結果,
發現聲請人並未在前揭指定期限內改正,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
第 1 項,裁處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罰鍰。聲請人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44 號判決敗訴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
訴,惟因法院認本案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故判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751 號),聲請人不服,復向最
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貳、訴訟結果
再審之聲請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住民(聲請人)主張
(一)聲請人不服原簡易程序判決而提出上訴,因聲請人不懂法令,漏
未具體說明本案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本應依法先命聲請人補正,卻未命聲請人補正,逕行核轉本案上
訴卷宗至本院,而本院未依法先命聲請人補正,而逕行以本案並
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為由,作成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上訴,由此可見,原確定裁定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及第 249 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致使聲請人之訴訟
權受損。
(二)原處分乃就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上務農維生之社會秩序,予以
處罰,涉及違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保障原住民生
活及生計之相關規定,侵害原住民之生存權,原簡易程序判決卻
完全忽略有關原住民權利保障之相關法令,包括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牽涉原住民之
法令,與《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間,如何競合適用問題,應由本院予以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