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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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問題,上訴不應許可」,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經核並無聲請意旨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
理由,應予駁回。
陸、評析
本案之爭點就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偏重於程序要件之審查,僅於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處理實體問題,因此以下先對程序要件進行評析,再論
及實體爭議。
一、程序爭點
最高行政法院不論於上訴審或是再審,都先審酌行政訴訟之上訴要
件與再審要件之該當性,認定不符合訴訟要件後,即未再進一步對於實
體爭議進行論斷。亦即,最高行政法院前後二裁定對《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均採取文義解釋,以立法理由為據,否定本案該當「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性」之要件;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僅考量立法理由中的前二情
況:行政法院除具有審查命令是否牴觸法院,以及盡量避免與其他行政
法院意見牴觸,卻未考慮到《水土保持法》係 83 年 5 月 27 日制定,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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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早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款對於原住民特殊保障之增修 ,
彼時自亦無《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既然《水土保持法》相關
條文訂定之際,無法推知是否具備任何考慮到特別保護原住民之思維,
但如今法律之實施確實形成原住民土地使用之限制,是否在現行法律規
範秩序下,對於《水土保持法》之解釋適用,應適當考量後法(憲法增
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已然制定,在體系解釋之架構下,表達法院
立場,而不是謹守文義解釋。尤其對於何以未該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
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最高行政法院僅複述條文規定與
立法理由,並未進行任何理由論述,令人無法理解其認定不具備法律問
題重大意義性之理由何在,非常可惜。
3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次出現對於原住民之特殊保障,始於第四次修憲之民國 8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