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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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

              釋必要之問題。實體法上之爭點,則在於《水土保持法》於 83 年 5 月
              27 日制定後,以水土保持之法定目的為由,限制原住民土地之利用方
              式,此等方式是否有礙甚至侵害原住民土地使用權益之問題。

              伍、法院判決


                  本件聲請人對原簡易程序判決不服,於 101 年 3 月 2 日提起上訴,
              略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及第 23
              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另對

              於政府之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時,應取得原住民族諮
              商與同意;聲請人為○○部落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101
              年 2 月 26 日召開部落議會會議,決議主張「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部
              落族人對於土地使用之權利」為上訴要件之一等語,為其論據。前程序

              原審法院認前開上訴理由已論及「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之重要情事」,乃於 101 年 3 月 28 日將卷證資料全部(含聲請人上
              訴狀)檢送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後審核結果,亦認為該上訴狀業已表明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揆諸上揭規
              定及說明,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第 2 項、第 249 條第 1 項
              但書定期間先命補正之問題。查本院原確定裁定已論明:「按對於適用

              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定有明文。所
              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
              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

              之影響為斷。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之判斷,或高
              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
              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經
              裁量、判斷原簡易程序判決及上訴意旨結果,認聲請人「所陳上述理
              由,尚非高等行政法院各庭間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

              須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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