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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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一、原住民身分之憲法特殊性
我國各級法院之判決向來罕見直接或間接適用憲法規定,與憲法密
切度較高之行政法院亦無例外,最多只有將司法院釋字之解釋文或理由
書作為理論依據者,在我國外交處境困難之現實環境下,更遑論援引各
國際法條文之情形,連將國際法條文認定為習慣之規範地位而進行適用
者亦相當罕見,可知對我國各級法院而言,最重要的規範依據乃為立法
者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行政機關公布之命令,以及上級法院所為
之判例、判決或相當於判例地位之決議。此等行政法院判決習慣於處理
一般人民與行政機關間之法律關係固然尚未引起嚴重窒礙,但於原住民
事件時,卻相當程度地引發法令適用上之問題。原因之一在於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款與第 12 款特別規定予以保障之原住民權益與地
位,與多元文化之認定具有關連,但何謂憲法概念下之多元文化概念,
並未有嚴格之定義,在國內法相關定義不明之情況下,因此適當地參考
外國法,甚至國際法對於多元文化的界定與詮釋,在法律解釋方法上實
有必要。其二,儘管各國對於「原住民」之定義與用語不盡相同,但原
住民並非僅為一內國法之法律名詞,蓋原住民之所以為原住民,主要原
因之一在於其存在於世界之歷史悠久,加上具有相當跨國性之共同性
(如南島語族),因此在界定原住民身分時,並不宜從傳統國族主義之
行政管制角度出發,否則極可能違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尊重多元文化之
憲法誡命。
換言之,各級行政法院針對原住民身分進行認定時,適當地運用憲
法規範精神與國際法,而非受限於現行實定法之設計,甚至更進一步參
酌個案原住民之族別習慣、產生爭議之歷史與時代背景,應能更有助於
爭議問題之解決。因而,在本案當中,上訴人主張之「原住民族和部落
民族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第 1 條第 2 項所明文規定之「自我認同(Self-
identification)為原住民或部落應被視為是決定本公約條款適用的群體的
一個根本標準」,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法院實有適當地進
行具體適用並加以論述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