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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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2
的移住新美農場,就不是移往平地,一樣是在山區(臺灣省議會 1950:142-143)。
民國40年(1951),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山地施政要點〉做為山地經濟建設
的施政準則,全文約有22條,其中第八條載明「獎勵山胞分期移住,以化零為整,或
由深山移住交通便利地點為原則。」(臺灣省省政府民政廳 1954:6-7)。民國42年
(1953),潘福隆議員再次質詢建議原住民移住做為重要施政方針,並配合隔年「山
地經濟建設五年計畫」(民國43-47年)(臺灣省議會 1953a:1421),其原名為「山地
平地化五年計畫」,省政府為求社會觀感,因此改為「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劃」(臺
灣省議會 1953b:398-399)。其重點多與山地經濟建設有關,同年(1953)由臺灣省政
府民政廳所發出的代電,其案頭為〈為電知舉辦山胞移住應行注意各點,希知照,並
轉知照〉,其中內容說明為:1.過去相關鄉公所或縣政府,對於山胞移住,多未調查實
情,且無通盤計畫,以致開始移住時,發聲種種阻碍,影響移住之進行,嗣後應由鄉
公所切實查勘,擬定詳細計畫,送縣政府派人複勘,報廳核辦。2.有關移住事宜,應指
定專人專責辦理,按照計畫指導,逐步實施。3.移住後,對於開墾地之選擇、開墾方
法、農作物之栽種、環境衛生、水路開鑿、自來水之設施、瘧疾之防止、建築基地附
近之伐採等等,皆應積極指導,以謀解決糧食問題,安定山胞生活。4.為節省勞力,提
高工作效率,應指導採用共同合作互助方式。5.各縣對於山胞移住,非經本廳核准,不
得擅自辦理,近年來各鄉所送移住計劃書,多未按照本廳規定,內容過於簡略,無法
核辦,應切實糾正。6.各縣計畫移住時,山地室應事先與各有關機關洽商,以免移住時
發生困難(例如:水利、自來水、公共建築等等設施,林班交換、農業推廣等),並
應將計畫於每年七月以前送廳,以便審核編列於次年度預算辦理。7.嗣後各縣鄉辦理山
胞移住完成後,應將詳細情形報廳派員查驗(臺灣省議會 1953c:28-29)。
不過,按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所編《發展中的臺灣山地行政》一書中顯示,早
在民國35年(1946),在花蓮縣秀林鄉就有土樸社移住(托博闊社,位於立霧溪中
游右側高位河階地),不過沒有表列民房建築與公共工程的經費,可能礙於剛剛跨
入國府時期,許多政策推動與移住計畫實行細則並未完備,因此也無相關資料。然
而移住過程中仍然會遇到一些問題,如移住經費的公平分配(臺灣省議會 1954a:
427-430)。
民國43年(1954)7月31日,當時省議員葛良拜也曾提出山胞移住地的衛生改
善,他建議移住地應該派駐優秀的醫生駐地醫治,往後的移住計畫應編列衛生預
算,購置藥品或設施。往年因為移住後,氣候與環境變化,容易感染疾病,導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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