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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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調查適合地點的調查完成後,將是對山地住民之安定重要資料,有助於山地開發
             計畫的逐步施行,能使臺灣86,000名原住民「沐浴於文明的惠澤」(岩城龜彥 1932:
             4)。由此可知山地水田化的推動被臺灣總督府認為是集團移住的重要政策。
                 日治昭和9年(1934)正式確定大規模集團移住政策。不過早在大規模集團移

             住之前,許多原住民部落已經悄悄被遷走,因此在大規模移住之前,其實已經淨空
             部分山區。若從昭和9年(1934)的〈蕃人移住十年計畫書〉看來,第一年所要移
             住的「南澳蕃」與Krahu蕃,前者在昭和13年(1938)移住,後者沒有移住;第二
             年新高郡丹蕃一部與大湖奧蕃,前者於昭和8年(1933)提前移住,後者於昭和11

             年(1936)移住;第三年Sqoyaw蕃與新高郡丹蕃一部,前者沒有移住,後者提前在
             昭和8年(1933)移住;第四年Thyakan與Knaji蕃沒有被移住,卡社蕃則在昭和11年
             (1936)與12年(1937)被移住;第五年潮州郡奧蕃在昭和9年(1934)、昭和13
             年、昭和16年與18年都有被移住,Slamaw與Sqoyaw蕃沒有被移住;第六年「郡蕃」
             「巒蕃」在昭和9年(1934)與13年(1938)被移住,C’oc’os外4社提早在昭和8年

             (1933)被移住;第七年「旗山郡奧蕃」在昭和15年(1940)被移住。直到第十年
             的計畫,表列中的原住民部落,雖然沒有全然照先後次序移住,不過大部分的部落
             也在計畫形成後的幾年內被移住。若再加上昭和15年(1940)的「促進國策事業並
             東部開發之蕃社移住計畫」及昭和19年(1944)的高雄州「高砂族第二次集團移住

             計畫」,可見日治時期集團移住計畫所影響的原住民甚廣,但礙於篇幅限制,細部
             的日治原住民集團移住的內容,在此無法一一羅列。
                 1945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山地政策的想像與日人並無太大的差異。1951年
             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山地施政要點」做為山地經濟建設的施政準則,全文約有
             22條,其中第八條載明「獎勵山胞分期移住,以化零為整,或由深山移住交通便利

             地點為原則」。省政府也訂出移住的三個原則:1.住在深山交通不便者、2.耕地生活
             困苦者、3.行政管理上認為必要移住集中者。日治與中華民國時期皆以:1.國土長治
             久安、2.山區開發利用、3.原住民生活與文化改善、扶持經濟為主,前提需要先安置
             原住民,官方對於分化部落、或者刻意培植有勢力者、甚至製造移住後,新部落內

             部敵對狀況,應該不是首要目的,或許只是移住後順帶所產生之效益。與日治較為
             不同說法:戰後的移住大多是自發性請求移住,或者是政府主動輔導移住,與日治
             時期較為不同吧!當時有些議員如林壁輝等人也擔心移住平地的原住民,經濟上恐發
             生問題,因此省府民政廳的回應為:不必然全部遷往平地,以集中為原則,如鄒族




             34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四 十 六 期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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