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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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學校的困惑與失望
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八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
校主管身為教育人員,又發現性侵害犯罪情事,依照上開規定,即負有通報之義務。學校主管表
示一切皆依法定程序於第一時間內通報,至於被害之小孩是否被安置,乃社會處訪視後所做的決
定,學校並無參與決策之機會。至於小志是否應該被移送於少年法庭,學校也無權做決定。因此,
對於部落家長們對學校做法的抗議與不能諒解,學校主管真的非常的困惑。平日與家長們互動良
好,對學生們的辛苦付出與努力教學,竟得不到家長的認同,深深地感到失望與無奈。
伍、漢原文化的衝突
學校主管來自平地之漢人,第一次處理原住民部落內兒童性侵害事件,依照自己的專業素
養,直接訴諸法律規定。對於部落內傳統習俗的做法如何,頭目及長老們會如何處理,亦即對於
原住民處理機制與文化,全然無知。因此只能依據現有之法制程序處理。其結果是,原住民部落
之族人固為不能諒解學校的處理方式,而抵制學校而召開之家長會,就連校內原住民同仁也不支
持主管的做法。漢人學校主管第一次真實地感受到不同族群的文化衝突,已經在本次事件中,如
此強烈地呈現出來。
陸、部落的賠罪習俗
一、組成部落調解委員會
部落內如有人做了踰距行為,或有紛爭發生,輕微的案件,由頭目裁決即可,如有重大事件
發生,通常會由頭目、村長、社區理事長、牧師及由部落選出之長老代表,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
主持仲裁或調解,由被害人請求調解委員會安排仲裁調解解決之。
二、賠罪儀式
一旦性侵事件經調解委員會仲裁調解成立,加害人家族必需帶領加害人到被害人之家裡進行
道歉和交付依調解應予賠償之物品。由長老主持賠罪儀式,不僅加害人認錯賠償,而是整個加害
人家族表示道歉賠罪。被害人家族則必需接受道歉及賠償物品,雙方握手言和後,所有之傷害及
過錯均一筆勾銷。長老也要求加害人不可再犯錯,同時也要求被害人要盡棄前嫌,雙方以後要和
平相處。
三、賠償方式
部落內發生踰距行為,如果為性侵害(強姦)行為,原則上依結婚聘禮應給之物品種類
及數量,以賠償對方。至於種類多少,數量多寡,則依被害人是平民或貴族或頭目的身分而有不
同。
通常賠償物品之種類有:年糕、酒、小米、豬肉、陶壺、琉璃珠項鍊、老鷹羽毛、花圈、勞
役活動等。 (註二)
柒、修復式正義的意涵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司法)基於「和平創建」(peace-making)
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
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
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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