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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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也非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


                      關於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的適法性問題,本文希望主管機關應盡速針對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母法,制定相關管理規則,且除了本於原住民族文化慣習之尊重外,應就採集之採集地區、
                   期間、植物種類等,制定相關管理規則。就森林「副產物」,例如愛玉子、山蘇、蕨類、箭竹筍

                   等植物的採集管理,應以「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的方式規範,此等森林副產品即便具有經濟價
                   值,原則上仍應尊重原住民傳統採集文化,允許原住民本於靠山吃山的傳統而採集。例外禁止採
                   集的森林副產物,則應以特殊、珍稀、保育必要性之物種者為限,例如牛樟芝。對於森林「主產
                   物」之樹木,則是反過來,應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方式進行規範。所謂例外允許,應以事

                   先經過核准,法令允許採集(如風倒木、漂流木),,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決定,或保育價值較低
                   者,始可以砍罰或採集。至於是珍稀樹種,例如千年神木,或是樹齡百年的七里香、檜木、扁柏
                   等樹木,仍應屬禁止砍伐之森林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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