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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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原住民少年小志之非行事實摘要:
小志生長於某原住民部落,父母離異後,各自在平地工作,將小志交由居住部落之祖母扶養,
小志在國小五年級時,經常與同學在家中觀看色情影片,對性充滿好奇,某日見同部落之英花(小
二)、美花(小三),年幼無知,以邀請至家中觀看影片為由,先後強制性侵二人多次。某日學校
老師發現被害人行止有異,於晤談確認後,依法通報社會處,嗣經少年隊製作筆錄後,將小志移
送少年法庭審理,不久,轉學他校。被害人英花因家庭功能不彰,隨即被社會處緊急安置於寄養
家庭。小志經過少年法庭調查審理結果,裁定保護管束,並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要求小志參加性侵
加害人小團體接受專業輔導,期間表現良好。
貳、現有性侵法制快速秘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準此,任何
接觸本案件之人員,不論是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司法人員等,因業務上
或職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性侵相關資料,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結與業務或職務不
相關之第三人。否則,一旦違反保密義務,將涉有洩密罪刑責之問題。
本案被害人英花在學校與老師談話時,發現被害人言行有異常,經追問後,乃透露曾被
性侵事實,學校立即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過程皆嚴予保密,接著並啟動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之機制,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經派社工員訪談相關同學有關性侵案
情,並通知婦幼隊製作筆錄,確認加害人與被害人之後,再由少年隊將少年小志移送法院處理。
整個處理過程既快速,也非常秘密,部落族人於第一時間無人知悉小孩子之間發生性侵事件,遑
論安排賠罪道歉之餘地。
參、部落家長抗議,長老遺憾
一、部落的疑惑
在部落中, 雖然沒有一個常設性質的司法機構,遇有任何紛爭,大部分的案件多是交由頭
目來裁決,較少採納他人的意見。若是遇到 一些較為重大的案件時,則會由幾個代表性的家族
到頭目家中會商之後才判決。(註一)
依據上開部落傳統習俗,只要是部落裡發生的任何事情,都是透過頭目裁決或長老等介入協
議,以解決兩造間的紛爭,化解雙方家族間的衝突。本件少年小志性侵事件,明明是部落裡孩子
之間的事,何以自己部落的人,部落的機制不能介入處理?只能任憑學校及政府機關處理而已
嗎?
二、家長及長老們的不滿
啟動性侵法制之通報、安置、及移送後,便已切斷加害人與被害人家族間之對話機會,部
落傳統的賠罪習俗,只能擺在一旁。加害者與被害者間關係無從修復,還造成部落家族間的對立
和不諒解。現有的少年法定保護程序,全然忽視部落原有的裁決機制與傳統賠罪習俗。在未知會
與尊重部落長老意見之情形下,將犯錯的小孩直按移送法院,引起加害人家族的不滿。另外,將
受害人直接強制安置於寄養家庭,導致家屬無法會面的做法,被害家族更無法理解與接受,長老
們並揚言,要部落裡所有的孩子轉學,引起學校當局的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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