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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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群,本具啟動傳統習俗的賠罪儀式之必要性,對當事者又是最佳的選擇。在諸多有利於
兒少當事者之條件下,倘能在通報社會處的同時,亦選擇通知特定部落頭目或意見領袖等適當人
士,以便發動賠罪儀式,似乎是最佳的處理方式。
從心理層面來看,本件少年性侵案件所引發原住民部落人士的集體抗議,是來自部落傳統文
化長期遭到蔑視和踐踏,所累積的憤怒,也是對漢族多數統治,採取強勢文化的同化政策,所產
生的不滿和無奈。倘若在司法體制上,依據上開規定與原則,由少年法庭正式地承認並接受傳統
賠罪習俗之修復機制,並且政府各機關處理人員均能虛心尊重,與運用它的優勢效果,自然能喚
起原住民族群之自信心與自尊心,當恢復部落紛爭由部落習俗解決之後,至於學校應否執行保密
通報規定,就已不再是爭論的問題。
註、一:陳枝烈博士論文,排灣族文化之田野研究,八十四年六月,第 196-197 頁。
註、二:作者實地訪查屏東縣三地門鄉德文村頭目,並由洪梅花老師翻譯所得資料。
註、三:維基百科中文版,修復式正義條目內容。
註、四:陳靜如著,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實踐之探微(三),刊法務通訊第 2518 期笫 3 版。
註、五:同註三。
註、六:同註一。
註、七:許春金、洪千涵著,修復式正義對被害者損害影響—以泰雅族為例,刑事政策與犯罪研
究論文集(12),第 34 頁。
註、八:陳靜如著,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實踐之探微(二),刊法務通訊第 2517 期笫 3 版。
註、九:佘青樺著,從修復式正義理論構築我國社區處遇制度(二),刊法務通訊第 2574 期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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