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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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或改善修復社區關係,並非法官審理之重點。
拾、賠罪習俗與修復式正義
一、原民部落的裁判機制---部落人解決部落事。
在以前的部落中,並沒有一常設性質的司法機構,大部份的案件多是由頭目來裁決,較少採
納他人的意見。若是遇到一些較重大的案件時,則會由幾個代表性的家族到頭目家中會商之後才
裁決。這些代表性的家族有:受害者的家人、犯罪者的家人、部落中被公認為公平行事者、以及
頭目的家人。(註六)本件為強制性侵案件,應屬較重大之案件,依據少年生長之部落,本應由
部落調解委員會進行仲裁調解,已如前述。它的組成成員皆來自兩造家屬、部落領袖、公正人士,
所有參與者均是相互熟悉之社區人士,所做出之任何裁決必然符合部落之傳統習俗,有助於復原
已破裂的關係。
二、賠罪習俗所採之方式---對話與賠償。
加害人家族、被害人家族、頭目家族、及其他部落公正人士的參與裁決,提供各式各樣的對
話與解決問題的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出於自願道歉與負起責任,以及努力去修
復被害人等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而被害人及其家屬也在對話中表達他們的傷痛,並願意接
受對方的賠罪,進而原諒加害人勾銷所有的仇恨。因此,藉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參與,去修補已
遭破壞的關係,以及決定未來的關係。
三、賠罪後的制約---部落強力監督
加害人於賠罪之後,能否履行調解之內容,能否不再犯錯?原住民社區因受地形影響,自成
較為封閉之族群團體,又有特殊語言文化的共通性,族群認同性非常強烈。(註七)由於兩造及
調解委員會之成員均為部落裡的人,彼此認識而且熟悉,人和人之間自然形成一股約束力量,加
害人的一舉一動,必需接受部落所有人的監督,加害人在這種環境之下,無形之中,難有再犯之
機會。
四、國內學者認同賠罪習俗是踐行修復式正義之方式
綜上所述,部落賠罪之習俗,其仲裁或調解者,本身即是部落社區裡之意見領袖,或公正人
士,或家族代表,有著非常明顯的特定社區意識,在此一情形下,彼此間擁有同質性極高的生活
文化。在此一前提下,和解過程中的對話元素與賠償內容,易於表達與理解,道歉與諒解可接受
度自然較高,復原加害人與被害人破壞關係或社區關係,就更為可能了。加上居住生活於同一封
閉性社區,部落情感的緊密度比一般平地人相對較高,一旦仲裁調解成立以後,雙方立即受到眾
人約束,對加害人約束的力量尤為強大。因此,國內有學者研究發現,台灣的原住民社會中以祖
靈概念,尊重耆老之和解機制,也是一種修復式司法。(註八)
拾壹、在現行法制下如何踐行賠罪習俗—結論
一、保密通報規定與賠罪習俗的衝突
學校教育人員礙於保密通報之規定,不能洩漏相件性侵害案件之內容,造成部落頭目或長老
會議不能於第一時間取得相關信息,等到案件通報並移送法院之後,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家族之
間,又因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隔離,讓性侵事實真相難以釐清,最後結果竟是無從對話之困境,以
致賠罪儀式也無法進行。
就學校之立場而言,依性侵事件規定流程處理,遵守法律保密與通報規定,本無可議之處。然而,
就部落而言,整個事件讓族人相當的錯諤與不解,畢竟發生於部落孩子間的事,竟不能由部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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