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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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辯護與律師倚賴權—
初探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修法之理論與實際
梁家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摘要
針對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所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本文認為是在刑事訴訟法領
域上實踐「糾正過去之惡」、「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的實現」等兩項原則,原則上是具有正當
性的。
從憲法的角度分析本次立法的合憲性,審查標準應適用中度審查標準。目的合憲性,不論
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辯護與律師倚賴權或是追求整體原住民族之社會福利地位都應該是重要
之公共利益。但手段合憲性方面,立法者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做為與文化辯護間之關聯,仍然
應該認為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實質關連,但如果以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之立法目的而言,由於具有
原住民身分者並非都是社經地位較差者,因此在涵蓋過廣之分析上,完全沒有排富之設計,就
無法通過中度審查標準。
本文並從實際執行層面提出條文修正意見,建議改採原住民刑事案件全面諮詢與部分案件
律師辯護之作法,從而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不須再增加「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之要件,但可考慮將偵查中已選任辯護人並自白,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排除。第
5 項建議修改讓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視案情提供諮詢或律師辯護,並且將重罪案件偵查中列為
強制辯護,不得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放棄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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