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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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
日回歸正常生活。(註三) 換言之,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或稱修復式司法)是對
於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
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的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出於自願負起責任,以及
努力去修復被害人等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修復
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靜、復原
破壞等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註四)
捌、修復式正義的起源
大約自 1970 年代中葉開始,一些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
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只是個被傳喚來作證的證人。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
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
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
第一個個案 1974 年出現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兩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與當地原住
民熟絡的少年觀護人覺得印地安人的習俗值得效法,於是他請求法官在判決之前給他一些時間,
讓他去調解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讓被害人有機會向被告陳述他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希望對案件
怎樣處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們大多表示希望由這兩位少年做出彌補,而不要判刑關他們。
被告因此有機會在瞭解自己造成的損害之後對被害人道歉,並執行雙方同意的彌補方案。這個試
驗性的做法,很快變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調解計畫」(英語: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德語:Opfer-Täter-Ausgleich (OTA) 。( 註五)
玖、 現行性侵法制與修復式正義
一、被害人被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與家人、社區隔離。
從本件性侵事件被發現後,被害人因家庭因素立即被安置於寄養家庭,並轉學於他校,甚至
家人都無法隨時會面探視,遑論與加害人有何接觸機會,更不可能面對面的對話。
二、依保密規定,被害人與加害人家屬於移送前,不知有侵害情事。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
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
密。」本條保密規定,也令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無從知悉本件性侵害內容與事實,而導致被害人
與加害人家屬對學校的不諒解,已如前述。
三、法庭審理性侵案件,通常採取隔離訊問方式。
性侵害防治法第 16 條:「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
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
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
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法官為保護被害人,避免二度傷害,通常採取隔離訊
問之方式,進行調查或審理。尤其本件被害人是兒童,又是強制性侵案件,理應如此。
四、少年法庭所為之處分在於矯正少年之偏差行為
少年法庭裁定之保護處分,係針對加害少年之偏差行為,應如何輔導其行為, 或 矯正其性格,
或改變其環境而為考量。至於被害人與加害人應否改善修復其關係,或加害人應否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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