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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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職場上的身心障礙者,或許就是一種制度化的歧視結構。


                       事實上在我國原住民族法制的逐漸建構中,這問題就一直不斷浮現。石忠山從當代政治哲
                   學分析我國原住民族法治建構之正當性,其從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補償正義觀點以及當代多元

                                                                               3
                   文化主義之論述中論證國家致力於原住民族法治建構是具有正當性的 。蔡志偉指出當代原住民
                   族權利的法律地位與發展,實係建構在三項立法原則上,包括「糾正過去之惡」、「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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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實質平等的實現」、「原住民族自主、自治與自決的發展」 。

                       由於罪刑法定原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如欲成為國家法的一部分,只有透過習慣立法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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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從刑事實體法實踐上開立法原則之例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 、森林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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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條之 3 第 2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本文認為本次立法是在刑事訴訟法
                   領域上實踐「糾正過去之惡」、「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的實現」等兩項原則,原則上是具有正
                   當性的。

                       本文首先嘗試從憲法的角度分析本次立法的合憲性。另外,再從實際執行層面,從法律扶

                   助基金會的統計數據,以及司法判決中分析本次修法的妥當性。本文認為,本次立法之所以合
                                                                             9
                   憲的基礎在於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辯護之律師倚賴權 ,本文最後也將從實際執行
                   面提供未來修法建議。

                   貳、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合憲性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立法過程及其目的


                       為分析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合憲性,本文擬先從相關立法文獻分析本次修法之立法理由。
                   本次修法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際發展趨勢強調保護原住民族權利,且
                   因目前的司法制度欠缺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風俗習慣,加上原住民族本身所處環境、文

                   化、語言隔閡或經濟弱勢,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無能力聘任律師,導致原住民族司法人權低
                   落,司法權利亟待提昇,加上社會救助法業已修正,為發揮法律扶助法之功能,落實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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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精神,鄭天財委員等 23 人乃擬具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修正草案 ,原條文第 1 項係規定只要被
                   告具原住民身分,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審查後增加「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之要件。又原條文第 5 項係規定通知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又等候逾六小時得進行訊問或詢問,審查會通過後條文係通知「依法


                   3   石忠山,差異與肯認—初探多元民主國家之原住民族法治建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2010 年
                   11 月 14 日至 15 日,頁 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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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偉,從客體到主體:台灣原住民族法制與權利的發展,台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頁 1537。
                   5   蔡桓文,國家法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之衝突與解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2007 年 7 月,頁 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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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
                   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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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法第 56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
                   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
                   規定,不適用之。
                   9   有關辯護倚賴權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參蘇素娥,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為民—以無資力被告辯護倚賴權的保障為中
                   心,刑事法雜誌第 56 卷第 6 期,頁 58-61。
                   10 立法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13892 號,2012 年 9 月 26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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