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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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等文字,且就等候律師到場時間為「四小時」不同。另外修正後條文也

                   增加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訊問或詢問,得逕行訊問或詢問之規定,此為法務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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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另主張第五項應該增加經拘提、逮捕到場之要件) 。

                       本次修正並未同時修正第 158 條之 2 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惟原本立法委員陳根德等 22 人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及第 158 條之 2 另有提案,其提案係修正第 31 條第 1 項為「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

                   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在場者,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律師到場…」,第 158 條之
                   2 修正為,違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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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整個修正草案大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上的審查即確定,原住民立
                   法委員孔文吉質詢時表示認同這樣的立法,對於其太太及妹妹涉入賄選案深表不滿(後來一、二

                   審均判無罪,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無法上訴定讞),其質疑檢警調人員辦案過程中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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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質詢法務部長時表示,不要把原住民的選舉用一個有色眼光看待,認為我們都有買票 。

                       立法過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開辦原住民警詢時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自 101 年 7 月 15 日起試
                   辦 3 個月,於 10 月 15 日完成,為瞭解試辦成效,司法院於 10 月 30 日召開成效檢討會,由刑
                   事廳林俊益廳長主持,邀集相關機關參與討論,俾作修法參考。檢討會中,警政署說明,司法

                   警察對於拘提、逮捕、通知、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由戶役政系統查詢確認具原住民
                   身分者,告知可由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免費陪同詢問。犯罪嫌疑人願意等候律師到場者,由警

                   察機關主動傳真通知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詢問。自 8 月 27 日至 10 月 15 日,共受理
                   323 件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之刑事案件,以公共危險罪 164 件(50.77%)、竊盜罪 39 件

                   (12.07%)、毒品罪 21 件(6.50%)居前 3 名。其中同意由律師陪同偵訊詢問者有 36 件;281
                   件(87%)拒絕辯護人到場陪同詢問;6 件辯護人因故未能到場。經分析,拒絕之主要原因為犯

                   罪嫌疑人表示案情單純、不願等候辯護人到場,以免延滯詢問時間;另亦有認於後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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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再行選任辯護律師即可,警詢階段尚無需要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檢討報告可參見本文下述
                   叁、一、(一)部分。


                       綜上立法過程之說明可以知道,本次修法之目的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

                   法,提昇原住民族之司法權利,發揮法律扶助法之功能,落實法律扶助之精神。修法過程中,
                   司法院、警政署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先行試辦提供實務數據供立法參考,又為了避免實務上如無

                   律師到場將無法訊問等窒礙難行之處,故於第 31 條第 5 項增加但書之規定。為審查本條是否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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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13892 號之 1,2013 年 1 月 3 日印
                   發。
                   12   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13477  號,2012 年 5 月 9 日印
                   發。
                   13   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1 期委員會紀錄,頁 154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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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辦「原住民警詢時律師陪同到場」試辦成效檢討會,司法周刊電子報第 1618 期,2012 年 11 月 2 日,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618_main.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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