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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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自用,並有於原住民族土地上分享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之權利。因此
                   採伐該區內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上兩棵七里香以供自用,非法所不許。然而,法院判決審理後,
                   仍然判處甲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判決理由不採
                   被告採挖樹木以自用的「文化抗辯」,認為:「甲固具有山地原住民族身分(屬排灣族),且系爭

                   七里香坐落之屏東縣春日鄉係屬原住民地區,亦有前揭行政院函可憑,此部分固無疑義。惟甲國
                   有林地內,挖掘系爭七里香,係為種植於其所經營之民宿庭院內,美化環境,增加民宿生意,既
                   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亦不符原住民族生活慣俗需要或傳統文化、祭儀、自用之目的,擅自僱工在

                   國有土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挖掘竊取森林主產物,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
                   定論罪科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此外,本案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判決還提出了一項法律適用上的重要見解,亦
                   即:

                   1、原住民族基本法性質上為普通法、廣義法,森林法為特別法、狹義法,依特別法、狹義法優
                   先於普通法、廣義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森林法。
                   2、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

                   為:……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顯見原住
                   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除須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並符合傳統文化、
                   祭儀、自用等目的及非營利行為之外,尚應依法定方式辦理,為上開條文之當然解釋,非謂原住
                   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全然不受法律之規範。
                       本案件最高法院見解,近年來成為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爭議問題的重要指標性判決。本案被

                   告竊取國有林內之珍貴樹木七里香兩株,一株樹齡約為 400 年,另一株為 450 年。即便被告與辯
                   護人主張,被告為原住民,可根據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採集森林產物,然而最高法院仍認
                   為,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必須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

                   營利」之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行為。此外,必須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但將七里香種植
                   於自己經營之民宿院子,以美化環境,並不符合原住民生活慣習,也非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
                   用之目的。
                       前開由最高法院發展出來的原則,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位階,已有所貶抑,暗示
                   原住民不能僅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主張合法採集森林產物之法源依據,仍必須受到森林法之

                   拘束。故原住民必須「依法」採集,而非毫無限制。惟目前主管機關尚未根據森林法而制定出相
                   關子法,以供原住民遵循,此等見解,等同於變相否認原住民完全採集森林產物,因為原住民根
                   本沒有可能「依法」採集。

                       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應該承認具有指導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之位階,而非受到森林法
                   之排擠。至於「依法」採集森林產物,如尚未制定出詳細法律規定或管理辦法,應允許原住民依
                   「法理」而採,所謂法理,則可溯及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憲法價值來解釋。然而本案被
                   告所採集之七里香,樹齡分別為 400 年與 450 年,屬珍貴樹木。保護珍貴樹木,目前不僅是原住
                   民也是漢人所一致遵守的價值,因此即便本文不贊同案判決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位階如此貶

                   抑,但從利益衡量觀點來看,盜採珍貴樹木而作為美化民宿之用,仍應認為不符合原住民生活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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