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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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鄒族社會提供重要經濟維生基礎,無論有形技能與知識,無形之宗教信仰儀式與宇宙觀都與之
相生相息,故有學者稱為鄒族之河川文化。從其氏族對於河流分配、捕撈技術與河川一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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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現鄒族對於河川有「公共性」之觀念。
蘆藤毒昏魚的撈捕技術,此藤類毒性弱,魚類受毒昏迷通常一段時間後就會恢復,惟因毒藤
汁是順水流而下,對於下流流域之魚群生態也會有所影響,故毒魚之前須告知下游魚場氏族擁有
者,因而甚至有「共同毒魚」之習俗,魚獲亦是共同從事毒魚活動者共同分配,此亦為公共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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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
用蘆藤毒昏魚之捕捉技術雖與釣魚或以草束撈魚之技術相比,固然侵害水流域面積較為廣
大,但蘆藤的毒性弱,有害性低, 不僅不會導致魚群死亡,該等被蘆藤毒暈的魚亦仍可食用,
因此原住民才會以此方式捕魚以供食用。
從立法論來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已針對原住民狩獵方式作了放寬的規
定,亦即原住民使用獵槍、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等方法獵捕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屬除
外不罰之行為。對於原住民的捕魚權,在「漁業法」卻沒有類似規定,實屬立法漏洞。不過,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所發布施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其中就原住民各族群於特定祭儀使用蘆藤(魚藤)捕溪魚、溪蝦有附表規定,申請人僅需
於獵捕活動開始前一定期間項主管行政機關其出申請,取得許可即得以蘆藤捕魚。此以管理辦法
某程度補足了「漁業法」的立法漏洞。
本案從尊重原住民傳統捕魚權的觀點來看,應允許原住民行使「文化抗辯」,即便「漁業法」
沒有類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0 之 1 條除外不罰之規定,也應該為有利於原住民被告的類推適用,
亦即類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0 之 1 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無罪,以真正落實維護原住民傳統
文化之目的。
肆、文化抗辯的棘手案件─採伐珍貴樹木《七里香案》
近年來,法院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之後,已有許多案件,法院是認同原住民被告的「文化抗
辯」。然而在原住民提起「文化抗辯」時,有一類棘手案件,是目前法院緊抓在手中不放,且不
認同原住民「文化抗辯」的案件,亦即盜伐珍貴樹木的案件。此類案件中,尤其以下面所述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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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香案》判決 ,最為重要。
本案案情如下:甲為排灣族,以每人每日工資新台幣 2000 元,僱用不知情之乙、丙、丁,
以架設鋼索,使用鋼索剪刀、鎌刀、鋤頭、馬達、備用鋼索、工具箱、鋼索滑輪五個及起重鏈等
工具,挖掘砍伐坐落在屏東縣春日鄉○○段八七地號國有土地(非保安林地,下稱系爭土地)上
之七里香二株(一株約 400 年,另一株約 450 年樹齡)。盜伐完成後,由甲將其中一株七里香載
運至經營之民宿庭院內栽種;另一株七里香則載運至芒果園栽種內,後來經警查獲。
本案中,原住民的抗辯內容為,自己具有當地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得於
25 浦忠勇,河川公共性的轉化:曾文溪上游治理的人文反思,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第 12 期,頁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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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忠勇,同前揭註,頁 100-105。頁 105 對毒魚祭儀式有說明:「鄒族傳統行毒魚當天清晨,參與毒魚的族人行此儀式,
長老以酒祭祀土地神,另一長老裸身躍入河中游泳,並以仰泳模擬魚類被毒後翻身模樣,其他人在排列河岸做撈魚動作。
行此儀式後,毒魚活動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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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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