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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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
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
限。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四、其他依法
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其所管轄之案件含行政「因專利法、商標
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
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即行政與民事訴訟均由同一法院管
轄,為司法一元制之規定。足見若案件確有特殊專業性質,不妨由同一法院或法庭審理,即一元
化審理,倘原住民族專庭確因特殊專業而成立,不妨行政訴訟之初審,亦由其審理為妥。如此,
即無另立行政訴訟專庭之必要。
3、依上揭 100 年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之與原住民族相關案件統計表,可知總計審結
57 件,案由則有: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原住民保留地、補助費、醫療業務
與原住民身份法等。此類事件案由與當前實務學者所提出之原住民族所面臨的重要法律爭議,為
身分認定、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智慧創作、原住民基因研究等爭議之範圍大致相符。(註十五)。
就此類行政訴訟之事件,確有其特殊性存在,且身分之認定涉及十四族群之認定,繼承問題涉及
各族不同之男女不同之繼承傳統,原住民保留地涉及較早之傳統領域及日據時期之準要存置林野
地,智慧財產權創作涉及傳統歌舞表演藝術及生物多樣性,原住民基因涉及原住民族之起源等事
項,各項爭議法律問題,均可追溯到原住民很久遠以前之傳統與淵源。自有其傳統上之特性,倘
能由一群具有專業或傳統認識之法官從事相關之審判,必然對其行政事件判決之準度、信度與效
度,有所助益。
就行政事件之數量而言,參照上揭台北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之審結之與原住民族相關案件
數量僅 57 件,與本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本年度( 102)八月份之刑庭各股受理案件收結情
形統計表,(如附表)每位法官即每一股之審結案件,最少者 21 件,最多者 56 件。取其中間
值,則每位法官之平均可結案量,為 38.5 件。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全年審結之案數,不足本
院一位法官二個月之結案量。或以行政訴訟案件較之一般刑案等案情繁複,結案量必然較少。惟
以 57 件分給一股即一位法官承審,其平均每月之結案量亦僅 4.75 件。以一位法官每月只能審
結 4.75 件而言,實在不符審理訴訟之成本效益。況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包括有: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9 縣市。若要在
此各縣市所在之地方法院內廣設原住民訴訟專庭顯更不合訴訟之成本效益。
因此,可能之方式,僅能設專股審理,且該專股尚須兼辦其他類型案件。是以,就案件量
而言,目前設立原住民行政專庭之經濟效益,尚待評估。
4、當今世界上,較著名之少數民族法院當推南島語族有關之紐西蘭毛利土地法院;此外則係美
國之印地安法院。惟此兩國法律係統均屬採司法一元制之英美法系。其行政訴訟係採用民事相關
之法律程序,與我國之司法二元制不同。但毛利土地法院之目的係保護並促進毛利人之土地權
利,甚至法官可依職權協助毛利人進行土地相關位訴訟程序。台灣之原住民族亦屬南島語族,而
關於台灣原住民爭訟最多部分,亦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行政訴訟問題。以目前之行政訴訟制度或可
勝任,但原住民仍屬訴訟上之弱勢,毛利土地法院之程序或可供借鏡。不妨派本國專業人員作確
實深入之學習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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