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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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諸『聯合國原住民宣言』、『台灣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7 與 21

                   條的主要旨意,基本上也是在尊重多元、文化尊重以及社會發展的思維下,要讓原住民能維持其
                   傳統文化,此乃民族權利的基礎。如上所述,狩獵文化應屬原住民的文化資本,亦是固有主權和
                   文化權,對原住民認同和社會發展應有重要的意義。推動狩獵活動,就原住民觀點而言,其不僅
                   止於商品或消費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更是維護其祖先留下的習俗和土地資源。在文化復振運動的

                   脈絡下,延續傳統狩獵幾乎成了當代原住民社會的重要共識。

                   三、國家治理限制狩獵文化意義


                       在文化復振的旗幟下,傳統狩獵被喚醒,然而國家法律是殖民統治的治理工具,是一套硬道

                   理,但不見得符合原住民傳統習俗延續要求。原住民狩獵行為涉及的國家法律主要是森林法、野
                   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這些法律不只限制了原住民狩獵行為,也和前
                   面提到的文化復振矛盾衝突。我們在部落大學上的狩獵文化的部份課程,是到玉山國家公園內進

                   行,但玉山國家公園僅能允許「狩獵文化解說,不能進行實際的狩獵操作」,換言之,原住民可
                   以進行狩獵文化課程,但終究不能在傳統領域內進行狩獵,否則就可能違反國家相關法令。近年
                   來,原住民違反國家法律而遭法辦的新聞事件時有所聞,雖然已有法院依「原住民事務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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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判原住民持私有獵槍判無罪的例子 ,然而這這一判例能否成為台灣社會對國家法律的共識或
                   通則,仍是未定之論。


                       十七世紀以降,殖民政權陸續統治台灣,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利用亦隨之改變。明清
                   時期的「開山撫番」,台灣原住民逐步同化於強勢文化;又荷西時期,台灣開始被迫納入世界生
                   產體系,改變了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雖然仍維持部落傳統農作生產,然因市場之需求,族人或

                   獵捕梅花鹿、或栽植經濟作物,部落發展漸漸朝向資本化的發展型態。(陳心怡,2001;孫大川,
                   2006)而這些改變在資本主義擴張之下所埋下了部落資本化現象,儼然是一無法逆轉的趨勢。二
                   十世紀初,日據時期之高壓統治,理蕃計畫施行皇民化教育,依法強制將原住民土地收歸國有,
                   殖民統治徹底伸入部落,台灣原住民族的政治、經濟、教育及社會文化,產生前所未有的變化。

                   (陳偉智,1998)終戰以後,國民政府又實施中國同化教育,並承繼日據時期之土地政策,將原
                   住民土地限縮於「山地保留地」之內,並推動定耕經濟農業,開始禁止狩獵活動。這一系列的變
                   化,將台灣原住民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係,從自給自足的型態,轉化成為經濟型的商品生產。(浦
                   忠勇,2000;夏鑄九、陳志梧,1988)部落獵人已經無法再滿足家庭生計之時,獵人知識體系與

                   社會意義也轉趨式微。這樣的國家治理結果導致了強勢社會所主導的民族發展政策忽略民族權
                   利,而其根源常起因於對文化差異的忽視與無知,或者對文化差異的排斥(浦忠成,1999  ;施
                   正鋒,2005)。殖民政府將其習以為常的社會文化強加於少數群體,例如宗教信仰、社會組織、
                   語言文化、建築風格和身體妝扮等,任何食衣住行的樣式。(胡家瑜,2005)臺灣社會中存在支

                   配族群文化的意識型態,如有異於主流社會的風尚樣式,則是落伍、無知、迷信或不標準。如同
                   世界其他的原住民族,台灣原住民不斷承受著文化同化的事實,而此同化的過程摻伴隨著原住民
                   自我否定的歷史(瓦歷斯˙尤幹,  1994)。當原住民族想要喚回自我認同或民族認同時,卻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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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2013 年 3 月台東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援引聯合國 2 人權公約及憲法等,判決一件排灣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槍械的案件
                   無罪,即為一例。這一判例乃司法院審酌原住民族事務的特殊性之考量,在 9 所地院設置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中,台東
                   地院這件判決也是原民法庭成立後第一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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