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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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在的,把獵物帶回家跟親友一起享用的感覺很好,平地買的豬肉比不上這裏的山肉,但現
在年青人要打獵只能像小偷一樣抄小徑進來,甚至被抓去法辦,可憐哦」。國家法律載明「原住
民因傳統文化、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之原因得擁有自製獵槍,也可以申請狩獵活動,這樣的
法制設計多少能兼顧原住民傳統狩獵與捕撈的「生活需要」,法令的解釋能否觸及差異文化的核
心領域,還是有一段很大的落差。這樣的落差,獵人幾乎只能長嘆:傳統狩獵難以持續。
二、誰的規範?
傳統狩獵文化的核心,並不在於客觀又量化的程序和結果,而在於遵行部落共同形構的禁忌
與規範。然而,當代獵人必須依法申請才能進入獵場,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內容,
允許「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但我們進一步
探究要完成狩獵的程序規定,就與傳統規範多有扞格。例如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
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
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規定表面上看來
是大方允許原住民進行傳統狩獵,但如果細究其內容,會發現這些程序規定根本無法與傳統狩獵
文化扣連,其間的格格不入,實有許多耐人尋味之處。
首先,傳統狩獵習俗卻是依季節時令以及鳥占、夢占等規範進行,這個現象是許多民族誌文
獻都已經記載的習俗,當然除了這些還有其他作為參考的徵兆,如在路上遇見蛇就是不吉利的現
象,即便到今天還有部份鄒族獵人遵循或在意這些規範和徵兆,打獵除了在農閒期間舉行,族人
認為還得向超自的土地神的允許才能行獵,能不能打獵涉及了農閒季節的人力調配,也涉及族人
的神靈信仰,因而許多規範細節在宗教規範的層次上被概括,質言之,獵人的狩獵行為自然受到
層層的管制與要求。然而,我們看野生動保育法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請狩獵就得完整
填寫「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等等程序方式,但鄒族
的獵人認為,在禁忌規範的限制下,接下來的狩獵程序、方式是視實際獵場狀況而定,不論犬獵、
陷阱獵或機關獵,對獵人而言均依當下情境而定,狩獵知識根本就是動態情境知識,這樣的依法
申請程序已經脫離狩獵的脈絡而流於形式。
其次,關於獵捕種類或數量,是動物保育團體所關注的焦點,但這範疇就更不是獵人可以事
先預知的結果。鄒人會在祭祀土地神的祈禱中說,「我們今天來了,請您保佑我們平安,也請您
恩賜您在山林所飼養的」,沒有獵人膽敢向山神要求什麼動物?又要求多少數量?在獵人的觀念
中,這是對山神無禮,難有獵獲。這種情況鄒語稱 mateoyas'i,是不懂狩獵的人才會違反這規範,
也會被經驗老道的獵人一笑置之。現在的狩獵申請要具體寫明狩獵種類與數量,同樣的也脫離原
住民狩獵脈絡,難怪有不少獵人認為,「我們去依法申請狩獵,好像已經不把土地神放在眼裏,
填那些申請表好像被羞辱一般」。
再者,讓獵場的獵物滋養豐饒,是所獵人的期待與責任。因而每個氏族對自己的獵場一定會
盡其所能地維護其豐郁和完整,不許外人任意侵入獵場,關心獵場是否崩塌或流失,也定期或不
定期地舉行獵場的相關儀式(參考表一),從這些儀式行為我們發現,縱然鄒人沒有客觀的物種
及數量觀念,但獵場生態是被一套涉及社會與宗教的行為所保育,因而狩獵千年仍然維持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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