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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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協與結論
這些爭執,一直到雷渝齊委員提出:
「可將槍礮規定為『可發射金屬或具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礮』即可。因這樣一
來,不是連獵槍、魚槍都包含在內嗎?本席所提的文字修正,林委員通宏也很同意。
因此一文字彈性很大,也較易為人接受。且依本席所提的修正,只不過省略空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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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槍和麻醉槍,而這些槍都不足致人於死,麻醉槍不過讓人流淚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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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林通宏委員即稱 :
「本條如果照雷委員的意見修正,本席就沒有異議。……
「其次……請問郭委員,這些山胞對大家有無構成任何傷害?況且中央山脈野獸
極多,不致被山胞獵殺完畢。……山胞約佔花蓮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我們應該
為他們的生活多加考慮才是。剛才召集委員……認為只要經過許可,便可使用槍
枝,然而問題在於山胞們就是不願意前往登記,否則何以由日據時代至今,山胞
仍然不願依照『平地山胞原居住地建築基地清理規則』登記?因為他們認為臺灣
的土地原本就是他們的,為什麼還要登記?同樣的,他們認為獵槍乃是他們日常
謀生的工具,為什麼還要登記?這是一個觀念問題。
「本席認為獵槍的使用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此一規定固然很好,然而執行上會有困
難,不如不要將魚槍與獵槍列入」。
即便如此,然而直到後來的院會討論,對於「山胞」的問題,除了少數仍然在討論時偶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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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則幾乎是沒有聲音了 。轉折點則是在華愛委員直接提出修正第 14 條動議,主張「山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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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所需獵槍、魚槍等謀生工具,其管理辦法,由臺灣省(市)政府另定之」 。對此動議,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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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雖然不在場,但因蘇秋鎮委員、楊寶琳委員認為仍需討論眾多條文,因此該條文保留討論 。
之後的院會,由吳延環委員等(20)人提出的修正動議,其中也包含第 14 條:「獵槍、魚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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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後院會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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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三讀通過 。
貳、後來的修法與配套──89 年之前
一、重刑化與減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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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4 年修法
從本文所附的「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相關法令演變」表格,可以發現在立法之後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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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院),第 26 頁。
26
72/37(院),第 26-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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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72/40(院),第 20 頁(林通宏委員,主張保留魚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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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0(院),第 25 頁。第 14 條原為施行日之規定。
29 72/40(院),第 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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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5(院),第 19 頁、第 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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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5(院),第 19 頁、第 24 頁;72/46,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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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立法討論歷程收錄於:立法院公報,第 74 卷,第 24 期、第 26 期委員會紀錄;第 73 卷,第 104 期院會紀錄;
第 74 卷,第 2 期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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