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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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社會治安需求、糾正警察部門的前提以及朝野幾無異議的氣氛下,對於原住民的
問題並無討論,也沒有人質疑從 72 年「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排除條款」,究竟實務操
作狀況如何。
二、「配套」──85 年關於「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的爭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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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年,當時針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正,包括潛水協會請願「勿將潛水刀列入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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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百顯委員等 24 人版 、行政院版 、曹爾忠等 16 人版 ,謝啟大等 30 人版 ,所要審查的法
案共 4 案(請願案納入參考)。該次的修正,焦點集中在模型槍枝,因為只要經過改造就等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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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槍枝。其他的修正討論,則包括對於刀械的管制範圍問題 ,以及關於該條例第 14 條「生
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的討論。
針對「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謝啟大委員等 30 人版主要是要求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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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該條例修正公布後 6 個月內定之 :
「現行條文第 14 條,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本席了解,本條已規定了 12 年,截至目前為止,此一
管理辦法上未訂定,雖然此種生活型態以原著民(按:應為原住民之誤)居多,
但也並不全限於此,有許多人仍要靠此維生,而中央主管機關怠於立法,所以本
席修正……以合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此法已施行 12 年卻尚未訂定本條文管理辦法。只因他們人數少,你們便一直漠
視;卻也造成原住民生活的不便,也使其權益一再受損。因此,在此翻(按:應
為「番」之誤)連署時,原住民委員全部簽署也表示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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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立法委員聲援上述的立場 :
「在 12 年間,由於你們未制定辦法,有多少漁民被政府判罪?而他們只是因製作
魚槍補魚,作為謀生工具。……這些年來,凡因為你們未訂定辦法而誤蹈法網者,
都是你們為官者所造的罪孽!……
「……政府官員怎麼可以 12 年不製訂(按:制定)相關辦法,卻又動不動拿此條
例抓人判刑?……你們應抱著贖罪的心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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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於管理辦法的訂定範圍,立法委員也表示 :
「此外,據本席瞭解你們要訂立的是原住民使用獵槍與魚槍的管理辦法;但本席
已在立法理由明白表示並非只有原住民才使用魚槍或獵槍,如果只規定原住民的
使用,其他有生活需求的使用者便無法列於管理辦法中做管理、受保障。本席再
次強調第 14 條的管理辦法不可限於原住民適用,以防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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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警察機關列席的副署長對於第 14 條的管理辦法能否如期訂定,是採取肯定態度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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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第 85 卷,第 35 期(內政及邊政、司法)委員會紀錄。當時行政院長連戰,列席委員會分別為內政部
次長李本仁、警政署副署長余玉堂、法務部司長謝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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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1 頁、第 393 頁,針對(金屬)模型槍改造槍枝管制,修改第 4 條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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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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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2 頁,針對第 13 條之 2 的減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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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2 頁,針對第 13 條之 2 的減刑條款。
53 85/35,第 392 頁,針對第 6 條及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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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3 頁(謝啟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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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3 頁、第 395 頁(謝啟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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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9-400 頁(陳癸淼委員)。警政署副署長當時表示並沒有人用魚槍綁架、殺人或搶劫犯罪(同註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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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6 頁(謝啟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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