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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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之犯罪工具,並有效遏止走私槍械及鼓勵民眾報繳、檢舉私槍……」 。這一個提案獲得多數
                   立法委員支持,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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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挽救當前日益惡化的治安相信有其正面的意義。」
                         「本案如能早一天通過或早一小時通過,對黑槍的遏止就多一天、多一時發生功
                         用……過去黑槍的查緝,往往到最後都無法查下去,因為犯法者都會向警方提供

                         一些不知道在何處的人,譬如『綽號黑牛者』等等,本案修正的內容中,只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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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能將所持有的槍礮彈藥刀械的來源或去處教代清楚,就可以減免其刑」 。
                         「治安機關在辦案的過程中,很少能循犯法者所提供之線索找到其持有槍礮彈藥

                         刀械的來源,警察多數是在地上撿到槍械彈藥,所以,常有刑警向本席抱怨,本
                         條例對知道槍礮彈藥刀械來源或有這方面線索者,願意向警方自首,都無減刑或
                         獎勵的規定,以致於刑警即使抓到他們,他們也不會透露任何消息或線索,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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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極力湮滅證據,今天本案的提出,是針對現實需要所作的進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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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有立法委員提出執行面的問題與建議附帶決議 :
                         「行政院增訂……立意甚佳,惟究竟能否解決黑槍氾濫問題呢?本席特於中午時
                         間請教了一位本身持有槍械的專家,他認為絕不可能會有人因此而報繳槍枝或供
                         述來源,因此,本席在精神上支持這兩條條文。去年選舉期間,本席也曾請教部

                         分人士,為何警方老是在公園或垃圾堆撿到槍,而本席常常早上五點多到公園去,
                         卻從未撿到過槍?後來才發現那些槍原來是警方買來的。因為警政單位往往施壓
                         於所屬各單位,規定每個月必須繳出多少枝槍來,而各個小單位找不到槍,只好
                         向黑道購買,因其平常與黑道均有連繫,黑道被迫買槍,但因唯恐被捕,不敢直
                         接交槍,只得與警察約定何時至某一垃圾場或公園取槍,所以警方往往撿得到

                         槍。……本席建議作成附帶決議如下:『查警政單位於取締黑槍時,常有於公園、
                         垃圾場或偏僻地區拾獲槍枝之業績,並給與拾獲警員高額獎金,此後此種行政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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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必須徹底廢除。』 ……警方每年查獲黑槍的數量非常龐大,74 年一年查獲了
                         50 餘枝,去年高達 2,000 餘枝,而槍枝的來源主要是走私……。」

                   當時針對治安的問題,同樣有立法委員認為:
                         「本席願就當前治安問題的嚴重提出一緊急呼籲,最近本席接獲很多臺北縣選民
                         的投訴,謂目前臺北縣勒索之風日熾,例如板橋地區已經有二十幾家醫院接到電
                         話與信件的勒索……本席以為郝柏村院長在組閣之前,就對外宣稱其所領導的乃

                         是治安內閣,如此治安內閣上臺已逾一個月,整個社會不安的情事並未因此而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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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反而有擴散的趨勢……」 。
                         「最近幾年來社會治安日益敗壞,問題不是出在本院所定之法不夠完善,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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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執行單位在執行上發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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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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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24 頁(陳水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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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24 頁(李勝峰委員)。
                   43   79/52(院),第 25 頁(趙少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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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55-56 頁(林正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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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附帶決議並經無異議通過。參 79/53,第 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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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25 頁(盧修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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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52(院),第 26 頁(劉文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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