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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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與槍彈─從若干立法過程談起





                                                         施育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
                   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2 年初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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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說明

                      在民國 72 年(1983)3 月 24 日,立法院第 1 屆第 71 會期時,內政、司法兩委員會首次

                   審議「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草案。當時的內政部長林洋港、警政署長何恩廷、法務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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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施啟揚均列席參加 。內政部長對當時為何要立法的說明,是以:「工商發達、經濟繁榮……社
                   會上犯罪型態亦發生急遽變化,因為新的道德行為規範尚未建立,而舊有禮教秩序已遭遺棄破
                   壞,所以近幾年來,槍擊、兇殺暴力犯罪事件時有發生」,從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之政策」、「社會治安的急迫需要」等社會法益,且刑法第 186 條、第 187 條刑度過低,加上刀
                   械兇器僅有「違警處罰,最高為七天拘留,無法收到查禁實效」,因此有必要採行「重刑重罰原
                   則,藉以戢止野心分子不法之徒暴戾之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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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員會討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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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委員會的討論時,大多針對是否加入「無正當理由」的文字調和並與刑法體系一致 、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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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是否破壞刑法體系及立法必要性 、刑度是否適當 、條例名稱及構成要件文字 等問題,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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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則有提到「反統戰」的作用 。後續的討論中,也有提到關於「打鳥、打獵應該登記後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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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 、「魚槍是用來補魚的,不是用來殺人的。論殺傷力,菜刀比魚槍更強……為了漁民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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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後述有關立法歷程均可在立法院法律系統搜尋獲得。為節省篇幅及閱讀方便,本文後述引用立法院公報部分,除
                   第一次引用全註之外,後述相同者均僅標明卷/期別之阿拉伯數字。但因委員會與院會仍有不同,因此在院會時標明
                   (院)。例如:「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1 期委員會紀錄」=「72/41」;「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6 期院會紀錄」
                   =「72/36(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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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述立法討論歷程收錄於: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1 期、第 45 期、第 46 期、第 53 期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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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29-1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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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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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1 頁(黃天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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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4 頁、第 137 頁(張德銘委員);72/45,第 120 頁(許榮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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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3 頁(吳望伋委員)、第 135 頁(張德銘委員);72/45,第 121 頁(蔡讚雄委員);72/46,第 116 頁(杭
                   嘉驤委員、潘廉方委員);72/37(院),第 19 頁(洪玉欽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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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3 頁(溫士源委員)、第 135 頁(張德銘委員)、第 137 頁(李志鵬委員);72/45,第 116 頁(牛踐初委
                   員)、第 117 頁(王夢雲委員)、第 118 頁(趙石溪委員、黃河清委員)、第 119 頁(蘇邱鎮委員);72/46,第 114-115
                   頁(溫錦蘭委員)、第 115 頁(林聯輝委員)、第 116 頁(潘廉方委員)、第 117-121 頁(趙石溪委員、溫士源委員、李
                   志鵬委員、蘇秋鎮委員、林通宏委員);72/37(院),第 26 頁(雷渝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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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5,第 115-116 頁(牛踐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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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5,第 116 頁(李明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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