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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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及孩童在海邊抓魚的樂趣,第 9 條規定還須斟酌」 ,的看法,但並不是針對原住民的傳統或
                   習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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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提到「山胞」,是內政部長回應立法委員質詢「玩具槍」的問題時 ,答稱:「有關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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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和山胞射獵所需的獵槍,經過申請後,即可發照,准其所有」 。但沒有太多問答。直到第二
                   次聯席審查會(4 月 2 日)時,立法委員林通宏質詢稱:

                         「……如本條例通過施行,則山胞都要被關起來,因為自古以來,山胞都是自造
                         刀槍,如本法公佈施行,刀槍均須經許可才能製造、使用,則山胞都會被關起來。
                         尤其本條例第四條包括獵槍、魚槍,山胞每家都有一、二支,平地山胞使用魚槍

                         的更多,本法第八條……處罰都很重,希望政府能考慮山胞固有的習慣,而不要
                         損害到山胞的權益。日據時代山胞抗暴都是使用刀槍,政府是否亦擔心將來發生
                         此種情形?本席敢保證,由於政府對山胞的愛護、輔導,改善他們的生活,此種
                         事件絕不會發生。本席建議第四條中魚槍、獵槍刪除,第八、九、十二條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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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量輕一點,最好能改為罰金」 。
                   內政部長對此則是回應:

                       「山地同胞的佩刀不在本條例管制之內,獵槍、魚槍等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中屬乙
                       類槍枝,有從寬受理登記之規定,對於山胞持有獵槍、魚槍而未登記者,一定會從

                       寬處理,因為這些都是山胞生活的必需品。政府絕不懷疑山胞的忠貞問題,只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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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之前人人平等,且為防平地同胞鑽法律漏洞,故不得不將之列入」 。


                   三、院會討論過程與立法結論


                   (一)排除條款的提出


                      但到了院會之後,當時送交審議的草案仍然沒有加入考慮特殊生活習慣或「山胞」的排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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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直到第二次的廣泛討論,才有立法委員提到:
                       「本法對於名詞的定義解釋,『槍礮』之中包含獵槍、空氣槍,這些都是山胞維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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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所必需,至於魚槍則是漁民賴以維持的生活,在本條例欲加以管制是否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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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且也有立法委員直接提出 :
                        「本席建議增訂第十四條,條文字:『山胞生活所需械彈,其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另

                        定之』……。

                        「……山胞生活環境特殊,自古即依靠獵槍、漁槍;弓、箭、長矛、弩、及山刀等
                        生活,我們視之為武器而卻是他們謀生的工具,一日不可或缺,故我們應該對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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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5,第 122 頁(蔡讚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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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第 132 頁,黃天福委員:「魚槍、水槍在外國係屬娛樂性質用具……許多具有娛樂性質的玩具槍亦將被列入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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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5,第 132 頁。
                   14   72/45,第 122 頁。
                   15
                      72/45,第 1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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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6 期院會紀錄,第 31 頁以下。當時行政院長為孫運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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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6(院),第 8 頁(林鈺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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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6(院),第 10 頁(華愛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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