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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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相應管理辦法的訂定,警政部門表示:
「今年四月,我們邀集了 8 位原住民立委探討此條文,本署亦將初步草案報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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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內政部也將召開法規研討會探討此案 ;
「這個管理辦法,其實當初法案通過時內政部便已開始起草,後來也在內政部與
警政署間也周旋了好久。因為考量此辦法訂出後,可能與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有所
牴觸而將其延擱……目前此辦法之草案已經訂出,正在內政部審議中……我們在
訂定此辦法時十分慎重,當初我們曾考量所有原住民、漁村漁民所使用之各類魚
槍及獵槍式樣,想比照槍礮彈藥管制條例以圖列方式表示。但我們蒐集到的樣式
竟無相同者,實在難以規範;因此也難以圖列方式訂定此辦法。最後,我們以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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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方式,足以概括原住民、漁民等生活特殊國民之需要」 。
當然,不論在什麼年代,都會有治安上的考量。例如,也有立法委員質詢警政署副署長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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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僑務委員挾帶黑槍」、「彭委員紹瑾遭人以刀械砍傷」等事件 ,也有質疑自首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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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黑槍不力 。總之,在這一次的討論過程中,該條例第 14 條並沒有太大的爭議,於是該條
修正「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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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公告之」在第一次審查時無異議通過 。院會時,各黨並同意增加「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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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以避免掛一漏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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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5 頁、第 4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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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9 頁(副署長余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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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400-401 頁(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吳長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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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7 頁(李慶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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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397-398 頁(高惠宇委員)。相較之下,「刀械」的管制範圍和模型槍的入法管制,討論則顯得熱烈許多。
對於刀械的管制範圍,舉例來說,有認為「……有許多民眾向我們請願……還有登山協會、救難協會等,紛紛向本院請
願……現在藍波刀、匕首都是違禁品,但是事實上,登山、潛水及救難等,都必須攜帶一些維護自身安全的刀械,比如
潛水時,潛水刀就是必備的裝備,但當潛水人員攜帶整套裝備,或出國參加潛水活動或外國潛水團體來台參加活動時,
只因為攜帶了一把刀,就認為攜帶違禁品,而被起訴、判刑。這類案件幾乎全部起訴,一部分被判無罪,一部分仍判有
罪,甚至有的家庭並因此而破裂,父親因此精神崩潰」(85/35,第 393 頁,謝啟大委員);「……為了避免以改造金屬槍
枝規定不周,所以修正為改造槍較妥」(85/35,第 394 頁,謝啟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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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第 4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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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0,第 300-302 頁。該條文直至 90 年方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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