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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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協商權無限期的拖延下去,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參考加拿大的案例,考慮將自治法從實體法內涵
轉變為程序法的內涵。也就是我們先不要討論到太多實質內涵的東西,而是我們建立一個協商的
程序,然後授權各民族他們有權和政府機關及其他廣泛的民族來協商他們的權利,包括漁業權和
狩獵權。這樣子的集體協商權,我認為是可以解決現階段自治法目前卡在國內社會政治經濟結構
的困境中。除此之外,我們也認為在行政命令的階層,政府機關應該要更積極的進行各種實驗,
因為沒有實驗我們根本無從知道不同的構想會帶來甚麼不同的結果。
跟集體協商權有關的是鄭老師在論文中另一個很重要的貢獻,在文章結尾處鄭老師提及,我
國在提交給國際人權專家的報告書當中對於原住民族的漁業權和狩獵權還是限縮在非營利行為
或是傳統文化祭儀為限,關於這點尤其是非營利行為這部分,我個人這些年也有一些想法,來和
與會的各位貴賓一起來思考。國內一直有一個想法,尤其是行政機關,認為原住民族如果要利用
自然資源,只能侷限在非營利的行為,但我個人認為這個想法,不管是國家體制或是社會大眾,
一個嚴重僵化且缺乏系統性思考的一種想法,這樣的想法把所有討論的焦點專注在特定的物種或
是特定的保育區內,而不去思考整個大脈絡,尤其是從全球,至少是國家整個發展或環境保育的
大脈絡下思考問題。我舉幾個例子,就以山美達那伊谷來講,那邊的部落族人花了很多心力封溪
護魚,如果我們把他的權利主張定義為非營利行為,這意味著部落過去曾經經營的達賴伊谷自然
公園等等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那我們要問大家花了這麼多時間精力做這些是所謂
何來?難道是吃飽是沒事幹整天巡山、護溪、保護野生動物嗎?在今天的時代脈絡中,原住民族
一樣要繳健保費、水電費、學費,他一樣要用現金來過活,這個情況下,目前的保育思維是全面
的封山,幾乎不允許任何永續利用的行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讓原住民族如何走下去。
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講,這些年大家已經很清楚的知道中央集權的國家體制且消滅原住民族
的傳統制度,這樣的做法對於保育來講經常是有害的,更不用講他經常嚴重侵害原住民的權益,
這部分我必須說很可惜的是國內不論是社會大眾或是政府機關,在這一方面的認知非常淺薄,以
至於他們認為只要把山整個封起來,甚麼事都不動,都不做,就可以把自然保育做好,就可以原
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繼續保存下去。我必須說這從國際中已得到的實證經驗來看,這樣的想法完全
是沒有實證基礎的。我們這邊也呼應鄭老師的論文,必須說我們的行政機關以及社會大眾必須重
根改變想法,這個想法或許可以從鄭老師的論文內容開始進行實際的制度架構,關於參與的部分、
關於如何從非營利行為轉變到營利行為,當然這麼營利行為必須是在集體協商的架構下形成,那
這個部分在法律制度上如何進行,我想要特別就教於在座很多法律的專家才有辦法,謝謝各位。
主持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副處長
謝謝戴副教授的與談,接下來我們請林三元法官進行第二篇論文的發表。
與談人:馬潤明律師
主持人、鄭老師、林法官和戴老師,以及與會的各位先進,大家早。剛剛我聽小姐敲鈴敲得
好快,我想說這幾分鐘怎麼夠,八分鐘要讚美林法官的文章鉅細靡遺都來不及。
林法官的文章把很多點都點到了,包括狩獵權的看法、定義,也說到最高法院去年的判決,
那個判決也就是推翻了內政部警政署的函釋,我們可以看到我們族人的環境是多麼嚴峻,原基法
及原住民權利宣言上面有這些權利,可是行政機關都是跟不上,要用法院判決來修正他,而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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