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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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僅從「槍彈構造」的角度思考,而應探究狩獵工具對於原住民獵人而言,究竟代表什麼樣
的文化意義。也唯有如此,才能提出符合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精神之狩獵權保護要件。
再者,如下圖所示,狩獵活動是由「獵人」、「獵場」、「獵物」與「狩獵工具」等四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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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組成 。
對應於國家法制,上述四個要素雖然分別指涉了「原住民身分」、「傳統領域」、「野生動物
保護」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不同法律議題。然而,探討個別法律議題時,都應該從原住
民傳統慣習及文化的角度觀察,才不至於落入「見樹不見林」的謬誤。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
Powley 案所提出的十個判準,歸納而言,亦係就獵人(Métis)、獵場(是否為 Métis 族群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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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狩獵場域)、獵物(是否為法律保護之野生動物)等要素進行討論 ,換言之,此十個判準乃
係以「獵人、獵場、獵物」為基礎,並以「文化」為論述之核心之後,再予以提出。又 Powley
test 雖未論及狩獵工具之管制,而與我國之情形相異,然對於狩獵權之核心議題──傳統文化──
之探討,則無不同。建立類似 Powley test 之判斷準則,自可為我國之借鏡。
因此,本文認為,建構我國原住民族狩獵權之方向,需相對應於我國國家法制規範之內容,
而從上開四個要素出發,且以文化為核心,進而提出相關判斷準則,使其成為具有文化性質之
狩獵權,並具調和「依傳統文化」與「依法」衝突之功能,落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
化及價值觀之憲法規範意旨。
應強調的是,如何具體落實本文所提出之理論建議,必須以不同的族群為中心,進行相關
之實證研究,才能精確提出符合各族群文化之狩獵權內容。以布農族之狩獵文化為例,狩獵行
為不僅僅是為了生計,更是「一套細緻的社會規範、角色期待、實踐策略與方式,從獵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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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方式到傳說故事,均能反映出布農族人的文化觀點。 」,然此部分並非本文論述之範圍,
仍有待進一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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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關係圖」為本文作者所提出之初步構想,其目的乃嘗試以原住民傳統文化為核心,理解狩獵權之四個要素:
獵人、獵場、獵物及狩獵工具,進而建立具有文化意涵之狩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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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與我國不同的是,加拿大聯邦法院對於 Métis 所使用之狩獵工具並未加以討論。換言之,一旦肯認原住民之狩
獵權,是否仍應在狩獵工具上進行過多之管制,實有疑問!
王建臺、姜潁,前揭註 45,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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