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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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與 Powley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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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中,除了提出 Métis 身份認定之判準外 ,另一項重要的見解即
是正式承認 Métis 之文化特殊性,並認為必須對 Métis 社群擴大其憲法之保障,藉此提升 Métis
之族群發展。基於這樣的理念,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第 35 條採取「目的性解釋」(purposive
interpretation),藉以跨越許多特別的障礙,進而在普通法及憲法體系承認 Métis 之原住民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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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換言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Métis 社會具有其獨特性,從過去到現在,其社會的核心價
值即在於分享的文化(shared culture),在 Métis 的習慣及傳統中,分享的文化成為 Métis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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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特徵,而此特徵也使得 Métis 可以和其他族群有所區別 。
由上開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可以得知,法院係基於闡述 Métis 文化特殊性與其他
族群之不同,開展其對於 Métis 權利保護之論述。應特別說明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 Powley 案
之文化論述,係基於 R. v. Van der Peet 案件判決之基礎而來,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判決中認為,
原住民必須證明其所踐行之活動、慣習或傳統,係在與歐洲人接觸之前,已屬於原住民整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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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文化之一部分,此為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之核心價值所在 。然而,如果狹義地適用 Van der
Peet 所建立之判準,對 Métis 之憲法上權利保護而言,無疑地將會產生排除效果,因為 Métis
是歐洲人與印地安人通婚後之後代,該族群所有的傳統習慣,皆是在與歐洲人接觸之後才逐漸發
展而來。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如何將 Van der Peet 案所建立之判準適用在 Powley 案,即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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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之處 。但最重要的觀點仍是聯邦最高法院在 Powley 案,所建立之 Métis 權利保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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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ley test 。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以 Van der Peet test 所定義之原住民(印地安人)權利為基礎,重新
定義關於 Métis 權利保護之最適當方式,然這個修正準則,即被稱之為 Powley test,而此項判
準可分為以下十個部分:
1.權利之定性
就一個捕獲權(harvesting right)而言,“定性”一詞係指就其捕獲之最終用途,究竟是為了
食用、交換或商業目的?最高法院表示,Métis 狩獵之對象與範圍,不限於北美麋而已,問題的
重點在於:「為什麼 Powleys 會去狩獵?」。Métis 狩獵每一種類的野生動物或魚類,皆具有狩獵
之權利。因此,狩獵權不是個別、特定地存在不同的狩獵對象。而在 Métis 社群之傳統狩獵領域
內,狩獵權即是為了食用所需之一般權利。
2.社群享有之歷史權利之確認
就具有歷史之 Métis 社群而言,他們是具有獨特集體特性的社群,且生活在同一個地理區
域,並以相互共享的生活方式群聚在一起。依 Métis 社群的歷史確認下,他們必須是在歐洲人建
立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控制之前,即已存在於某一特定地理區域內。
32 請參見:前揭註 24。
33 Andrea Horton, Christine Mohr , R. v. Powley: Dodging Van der Peet to Recognize Métis Rights,30 QUEEN’S L.
J. 772, 776 (2005).
34 Powley, supra note 24 at par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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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 S.C.R. 507, 137 D.L.R. (4th) 289 at paras. 45-47, 55-74.關於此案判決及其後續相關案件之分析,請參
見: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u.Poiconu),凡德皮三部曲──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原住民族權利,收錄
在施正鋒編,加拿大原住民權利保障,頁 189-207(2010 年 12 月)。
36 See: Andrea Horton, Christine Mohr , R. v. Powley: Dodging Van der Peet to Recognize Métis Rights,30
QUEEN’S L. J. 772, 79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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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之 Powley test,原文內容係取自安大略省 Métis Nation, 請參見:
http://www.metisnation.org/harvesting/the-powley-story/establishing-a-metis-right---the-powley-test(最後點閱日
期:20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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