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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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上訴法院均未指出政府必須探詢亞伯達省 Métis 族群之相關意見,進而提出關於
                    Powley test 的舉證方向,誠屬可惜!
                        再者,Hirsekorn 案審理之重點,在於如何認定 Métis 的傳統領域,且該傳統領域是否為
                    Hirsekorn 所屬 Métis 族群,在歐洲人有效控制之前的狩獵場地。換言之,本案說明了 Métis
                    狩獵權雖然受到憲法之保障,但是,舉證證明「獵場」之正當性,才能主張行使狩獵權,而獵

                    場正當性之判斷,則又回歸到文化生活之不可或缺性的探討。因此,從「文化財產權」之概念,
                    論述「狩獵權」的本質,更能體現尊重原住民文化主體性之精神!

                          伍、  建構我國原住民族狩獵權──代結論

                         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是落實法治的重要根本。法律人向來熟悉的法律解釋方法,是否足以
                     因應導因於文化差異而起之紛爭,仍有討論之空間。尤其是當我們面對文化差異事務時,能否

                     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視為不變之真理,而僅藉由法條文義解釋,處理原住民傳統文
                     化事務,著實令人存疑!因此,從尊重異質文化出發,透過「法律的文化解釋」(Cul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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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rpretation of Law) 解決文化差異所衍生的紛爭,或許可以為我們帶來解錮之道。就此觀
                     點而言,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Powley 案件時,即是由原住民文化之觀點出發,闡述 Métis
                     狩獵權之內涵,提出具有實踐及操作意義之判準,而在 Hirsekorn 案件時,法院即可明確分析

                     Powley 所提出之準則,對於原住民權利保護而言,具有相當之可預測性。此種作法,實可提
                     供我國關於原住民狩獵權未來發展之參考。
                         首先,我國最高法院於原住民持槍案之理由論述,雖係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

                     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第 19 條及第 30 條等規定出發,闡述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87)
                     台內警字第 8770116 號函就「自製之獵槍」所為之定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
                     之授權,法院自不受其拘束。然確未從文化解釋之觀點,提出更為具體的檢視標準,誠屬可惜。
                     換言之,最高法院雖表明法院不受行政機關解釋之拘束,但觀諸內政部以 103 年 6 月 10 日台
                     內警字第 10308714563 令,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1 條及第 15

                     條條文內容,仍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即便將來法院仍認為不受上開辦法拘束,但是原住民
                     在狩獵過程中,仍舊陷於違反法律的風險之中。因此,最高法院應嘗試提出如同 Powley  test
                     一樣的判準,或許才能真正解決原住民狩獵權與槍枝管制之間的衝突。

                         其次,主管機關似乎未從「狩獵工具」與「狩獵文化」的觀點,進一步思考如何管制原住
                     民獵人所使用的獵槍。而從歷史發展的過程觀察,隨著技術的進步,原住民的狩獵工具當然也
                     會有所不同,但是狩獵文化的核心價值仍舊不變。以布農族為例,該族群之狩獵工具即是由弓
                     箭到獵槍,而在使用弓箭的時代,獵人使用的每一支弓箭,都記載著該獵人捕獲的功績,當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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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取出弓箭時,旁人即可清楚看出他的狩獵能力,所以弓箭是不借給他人使用的 。而到了前
                     2、3 世紀,布農族人開始接觸獵槍這種現代狩獵工具之後,族人仍舊可以結合傳統知識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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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藥 。更特別的是,獵槍的使用仍有其禁忌,例如:泰雅族獵人狩獵時,是禁止使用出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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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的槍械,因為狩獵動物與戰爭殺敵是不同的行為 。因此,管制原住民所使用的狩獵工具,

                       44   See: Naomi Mezey, Law As Culture, 13 YALE J.L. & HUMAN. 35, 57-65 (2001).
                       45   王建臺、姜潁,布農族的狩獵文化:歷史、空間與權力,頁 46(2012 年 11 月)。
                          上揭註,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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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砂族調查書:蕃社概況,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頁 614(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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