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03
參、 Métis 狩獵權之確認
28
加拿大在 1982 年憲法法案第 35 條即明文保障原住民權利 。但是,憲法乃原則性之規定,
憲法規範意旨之落實,仍有待具體法律規定以及司法機關就個案所為之判決。依據憲法法案第
29
35 條之規定,加拿大原住民權利大致上可分為原住民權、原住民土地權以及條約權 。
從加拿大憲法規定之內容而言,狩獵權雖非憲法明定之權利,但憲法既已保障原住民權利,
當然包括原住民為了實踐其特殊生活文化所擁有的權利,包括打獵、捕魚、採集等權利。而法院
透過具體個案之審理,肯認原住民狩獵權、漁獲權或採集權,也就相形重要了!
一、Poley 案之案例事實及判決結果
1993 年 10 月 22 日清晨,Métis 族人 Steve Powley 以及他的兒子 Roddy,從他們居住地
「Sault Ste. Marie」往北邊出發,一同前往狩獵。大約在當日上午 9 時左右,他們在 Old Goulais
Bay Road 附近,獵殺了一頭北美麋(bull moose)。為了保育之目的,加拿大安大略省自然資源
部(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MNR)嚴格管制捕獵北美麋,只有在特定季節,經 MNR
30
核准之後,才可以進行狩獵,否則極有可能觸犯該省之「Game and Fish Act」 。
Powley 父子在未取得 MNR 核准之情況下獵殺了北美麋,更特別的是,Powley 父子在他們
獵物上標示了「Métis card」,而且還留下「為了冬天,狩獵我的食物」(harvesting my meat for
winter)。一週之後,政府官員以 Powley 父子未經許可獵捕北美麋以及非法持有北美麋,違反了
安大略省「Game and Fish Act」,而將其等起訴。Powley 父子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不認罪,
而其等答辯之主要理由即認為,將他們列為「Game and Fish Act」之規範對象,顯然違反了 1982
年憲法法案第 35 第 1 項對於原住民權利之保護,起訴之罪名顯然不具正當性。
由於此案對整個 Métis 族群而言,具有非常重要之意義,安大略省 Métis Nation 決定以此
案做為試金石,用以測試 Métis 在憲法上應有之權利能否得到司法判決之支持,於是在整個審理
過程中,提供了許多支持。尤其在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與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時,Métis 全國
議會即以代表全體 Métis 族群之方式,表示支持 Powley 父子,並且提供財政上的援助。
第一審法院於 1998 年判決結果認為,Powley 父子在 1982 年憲法法案之保護下,擁有 Métis
之狩獵權。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於 2000 年 1 月及上訴法院於 2001 年 2 月 23 日之判決,均維持
一審法院之認定。案件上訴至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後,該院於 2003 年 9 月 19 日以一致之見解
認為,Powley 父子乃 Métis 社區之一員,可以在特定之條件下實行狩獵,此乃憲法對於原住民
權利之保障。從事件發生到最後判決確定,歷經 10 年的時間,Métis 終於藉由司法判決,肯認
31
其原住民身份與權利,此案判決當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
28
加拿大 1982 年憲法法案,請參見: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CONST/page-16.html#docCont (最後點
閱日期:2014 年 7 月 12 日)。其中第 35 條關於原住民權利規定之中文翻譯,請參見:李憲榮,加拿大的法定原
住民權,收錄在:施正鋒編,加拿大原住民權利保障,頁 6(2010 年 12 月)。
李憲榮,上揭註,頁 14-15。
29
30
該法案條文,請參見:
http://www.e-laws.gov.on.ca/html/repealedstatutes/english/elaws_rep_statutes_90g01_e.htm(最後點閱日期:
2014 年 7 月 15 日)
31
關於此案判決重要意義之初步分析,請參見:紀舜傑,R. v. Powley──Métis 原住民族權利之確認,收錄在施正
鋒編,加拿大原住民權利保障,頁 174-178(2010 年 12 月)。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