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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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alism/instrumentalism)」以及「建構論(constructuralism)」 。而透過集體認同理論
的闡述,雖可理解 Métis 如何凝聚內部共識,逐漸發展成為新的族群。然而,一個族群能否在國
家法制下,獲得相關的制度保護,亦即取得「法律上」之族群地位,仍然是最為重要的指標。換
言之,即便族群內部逐漸形成認同意識,但如未能獲得國家法制之肯認,該族群亦終究無法在律
規範下與其他族群平等對話。因此,Métis 如何在國家法制中確認其原住民身份,才是該族群在
爭取認同的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哩路!
如前所述,加拿大於 1982 年憲政法案中已明文規定 Métis 為加拿大原住民族之一,但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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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定義 Métis,一直到 1992 年 Charlottetown Accord ,才同意將 Métis Nation Accord 以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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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列入。然該協議進行公投後並未通過,Métis 之定義依然無法取得法律上明文定義 。一
直到 2003 年 9 月 19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Powley 一案,首次在司法判決中,明白定義
1982 年憲法法案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 Métis 民族,因而解決了該案判決之前,對於 Métis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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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解釋上過寬或過窄的爭議 。依據該判決,享有 Métis 原住民族權利者,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首先,必須自我認同是 Métis 的一份子。其次,則須證明自己祖先因出生、收養或其他方式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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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 Métis。最後,則是自己現在仍被其所屬的 Métis 社群所接受 。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Powley 案之判決中,闡述法院對於憲法中所明文規定之原住民族 Mé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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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定義,最高法院所提出之見解,雖非各方均能接受之判準 。然而,Métis 係透過司法判決之
方式,取得確認其身份之定義,就原住民族權利保護的觀點而言,至少去除了以歐洲為中心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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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 ,而能站在加拿大整體社會的角度,思考各族群如何相互融合,此案判決仍然具有相當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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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 !
經過不斷地努力,Métis 終於取得憲法所認定之原住民族地位,最後再經由司法判決,解決
長久以來紛擾不已的定義問題,確認 Métis 在法律上之意義。對 Métis 全體族群或個人而言,經
由司法判決落實憲法規範意旨,真正成為憲法肯認之原住民族,實屬重要。然而,更為重要的是,
Métis 在法律上之權利,是否也因此邁向康莊大道?此部分應該是 Métis 最關心的議題。而其中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 Powley 案,就 Métis 狩獵權所表示之見解,自然更值得探究了。
20 施正鋒,前揭註 15,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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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town Accord 乃有關加拿大憲法修正內容之提案,係由加拿大聯邦及各省政府於 1992 年提出,並於同
年 10 月 26 日交付公投,然最後並未通過。關於 Charlottetown Accord 之介紹,請參見: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rlottetown_Accord(最後點閱日期:2014 年 7 月 10 日)。
施正鋒,前揭註 15,頁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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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Larry N. Chartrand, The Definition of Métis Peoples in Section 35(2)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67 SASK. L.
REV. 209, 211 (2004).
24 R. v. Powley, [2003] 2 S.C.R. 207, at para.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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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即認為,對於 Métis 之定義,不應著重在「個人」是否屬於 Métis,而應思考 Métis 族群之意涵為何,因
為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護,族群之利益當然高於個別權益之探討,也只有思考整體民族之定義,才能連結到文化內
涵。See: Larry N. Chartrand, supra note 23, at 214-216.
Supra note 23, at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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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Powley 案之重要意義,請參閱:紀舜傑,R. v. Powley──Métis 原住民族權利之確認,收錄在施正鋒編,
加拿大原住民權利保障,頁 161-188(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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