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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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Métis 原住民族狩獵權(Right to Hunt)之探討:
從 Powley 案到 Hirsekorn 案
林三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摘要
「狩獵」,是許多原住民族的重要生計活動,透過狩獵取得食物,除了得以維繫族群生命之
外,更展現了原住民族與大自然的互動關係,進而形成原住民文化的重要內涵。狩獵活動係由「獵
人」、「獵場」、「獵物」與「狩獵工具」等四個要素所組成。對應於國家法制,上述四個要素雖然
分別指涉了「原住民身分」、「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護」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不同法律
議題。然而,於探討個別法律議題時,都應該從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文化的角度觀察,才不至於
落入「見樹不見林」的謬誤。
通觀我國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刑事判決,係從維護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發
展之觀點出發,並推翻了實務上向來對於「自製之獵槍」的見解,認為原住民所自製之獵槍,就
其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法律既未設有限制,故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
上開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雖已放寬對於「狩獵工具」之法律管制,然亦無法由具體個案中,綜觀
狩獵活動四個要素,進而發展出狩獵權之判準(criteria)或準則(test)。因此,本文將藉由加
拿大最高法院關於 Métis 狩獵權之判決分析,嘗試提出形塑我國原住民狩獵權之初步參考。
本文認為,狩獵權乃原住民族固有文化權之一部分,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
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憲法價值。國家法制必須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山林管理;狩獵對象
與野生動物保育;狩獵工具演進與槍砲管制等規範議題上,以尊重多元的角度切入,納入各族群
之文化觀點。如此才能立足於「過去」之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設計「未來」的法律規範,再
經由異質文化的互動調和,彰顯原住民族之文化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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