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93

將 10%的紐西蘭漁獲分配給毛利漁業委員會(Maori Fisheries Commission)。
                       1992 年,得知一個澳紐最大的漁業公司-Sealords,即將公開發行,毛利漁業委員會進一步與
                   政府協商,希望政府可以資助毛利人買下 Sealords,作為毛利人放棄依 Treaty of Waitangi 繼續主張
                   漁業權的交換條件。後來,雙方在 1992 年 8 月 27 日達成協議,並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  of
                                   75
                   Understanding)。 根據此備忘錄,紐西蘭政府願意給毛利人購買 Sealords 漁業公司  50%股份的錢
                   (Sealords 擁有紐西蘭 26%的捕魚總數),而毛利人會放棄所有現在以及未來與毛利漁業權相關的
                         76
                   訴訟。 同年 9 月 23 日,紐西蘭政府與毛利代表依據上述的備忘錄簽署了一份「協議證書」(deed of
                   settlement),依據該「協議證書」,政府會補助毛利人 1.5 億紐西蘭幣(用以購買 Sealords),而毛
                   利人所有根據「懷唐基條約」的漁業權將不具法律效力。
                       該「協議證書」簽署後,申訴人立即向紐西蘭高等法院上訴,希望阻止政府將該證書立法化,
                   法院於同年 10 月 12 日駁回該上訴,申訴人繼續上訴至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
                   於 11 月 3 日駁回申訴人的上訴(理由:上訴法院無權干涉國會內的程序)。後來,申訴人繼續向「懷

                   唐基巡迴法院」(the Waitangi Tribunal)上訴,巡迴法院在 1992 年 11 月 6 日作出其決定,認為「協
                                                        77
                   議證書」的內容並不違背「懷唐基條約」。
                       1992 年 12 月 3 日,國會提出「懷唐基條約(漁業權)協議法案」the Treaty of Waitangi (Fisheries
                                                                           (
                                                                      78
                   Claims) Settlement Bill)並於 12 月 14 日完成立法程序。
                       申訴人於是在 1992 年 12 月 10 日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最後於 2000 年 10 月 27 日
                   作出決定。
                           (二)  申訴人主張


                       因為「懷唐基條約(漁業權)協議法」(the Treaty of Waitangi (Fisheries Claims) Settlement Act
                   1992)沒收了他們的漁業資源,申訴人主張,國家方違反其基於公約第 1 條的自決權,同時,國家
                   方也違反其基於「懷唐基條約」的義務。
                       而且,在談判過程中,並不是所有部落都有參與協商過程,申訴人的部落就沒有參與。另外,

                   由於政府的行為侵害了他們的生活方式以及毛利部落的文化,因此國家也侵害了申訴人基於公約第
                                79
                   27 條的權利。
                           (三)  國家方主張

                       國家方承認毛利人基於公約第 27 條文化權而來的漁業權,而申訴人所述的漁業協議,其實就是

                   具體落實此漁業權的結果。根據此協議,現在毛利人已經取得紐西蘭最大的漁業公約(Sealords)
                                                                                    80
                   的有效控制,而此公司擁有的漁獲量,占所有紐西蘭總體漁獲量的 40%。 此協議內容讓毛利人可
                   以積極參與現代商業漁業產業。

                       國家方認知到申訴人基於公約第 27 條的權利並非毫無限制。若具有合理且客觀的理由,且該措
                   施符合公約其他條文的規定,國家方可以限制少數民族個人的權利。國家必須要在個人反對者與毛
                                                                     81
                   利人全體之間取得平衡,並找出確保其資源永續的方案。

                   75
                      5.5.
                   76
                      5.6.
                   77   5.10.
                   78   5.12.
                   79
                      6.1.-6.2.
                   80
                      7.1.
                   81
                      7.2.
                                                             189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