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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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義務,當執行相關法令時,申訴人必須還是要能夠繼續和他所屬的部落群體的成員們,共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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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其文化、實踐其宗教儀式。
                        六、 小結


                        以上為截止目前為止,人權委員會作過與原住民狩獵權漁業權有關的決定。從以上的決定當
                   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與原住民狩獵權漁業權有關的權利內涵與限制:
                       1.  ICCPR 第 27 條保障的文化權,包括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way of life)。原則上,經濟
                          活動並非文化權保障的內涵之一,但當此經濟活動構成該少數民族文化中之「基本要素」
                          (essential element)時,該經濟活動就會是文化權保障的範圍之一。(Jouni E. Länsman et

                          al. v. Finland)
                       2.  所謂傳統的生活方式,不僅僅限於「以前的」生活方式,即使少數民族借助現代科技,改善
                          其經濟活動的進行方式,也不影響其權利。換句話說,ICCPR 第 27 條所保障的少數民族的

                          文化權,包括原住民用「現代的生活方式」(modern way of life)去過生活,而不限於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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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生活方式。 (Mahuika v. New Zealand)
                       3.  國家(政府)為了維護及保障少數民族整體的福祉,可以限制個人參與傳統經濟活動,但此
                          限制必須建立在以下二個條件之上:(1)對於該個人的限制必須是合理且客觀的(reasonable

                          and  objective  justification);(2)此限制對於該少數民族整體的存續及福祉是必要的
                          (necessary)。(Ivan Kitok v. Sweden)
                       4.  國家(政府)對於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經濟活動)的侵害,並不以發生在少數民族的土
                          地為限,換句話說,即使國家(政府)是在國有土地上進行經濟開發的活動,也有可能會侵

                          害少數民族基於公約第 27 條的權利。(該國有土地為少數民族進行傳統經濟活動的領域)。
                          (Länsman et al. v. Finland)
                       5.  基於公約第 27 條,國家(政府)有義務維護並保障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然而,這並
                          不代表國家(政府)完全不能在該區域進行經濟開發活動。但是,當國家(政府)必須在少

                          數民族進行傳統經濟活動的區域進行經濟開發活動時,必須要滿足二個要件:(1)在決策過
                          程中特別留意少數民族文化上以及宗教上的重要性;以及(2)確保少數民族有效的參與決
                          策過程。(Apirana Mahuika et al. v. New Zealand)
                       6.  原住民狩獵權與漁業權,不僅僅是一「文化行為」、「宗教行為」,同時更是「經濟行為」,原

                          住民族有權依其傳統的生活方式(狩獵、捕漁、馴鹿畜牧…)維持其生活,國家(政府)不
                          僅不能侵害原住民從事傳統的狩獵與捕魚活動,還要進一步保障其權利不被其他人(例如:
                          私人公司)所侵害。(Ivan Kitok v. Sweden;Lubicon Lake Band v. Canada;Länsman et al.
                          v. Finland;Jouni E. Länsman et al. v. Finland;Apirana Mahuika et al. v. New Zealand)

                   肆、 結語

                        綜上所述,兩人權公約中確實有關於原住民狩獵權漁業權的保障,而該權利保障規定在 ICESCR
                   第 15 條第 1 項(a)款的「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以及 ICCPR 第 27 條的「少數民族的文化權」中。
                   從經社文委員會以及人權委員會針對上述條文所發布的一般性意見書,以及人權委員會歷年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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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rah Joseph, Jenny Schultz & Melissa Casta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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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 769,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editio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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