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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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最後於 1996 年作出決定。
(二) 申訴人主張
雖然芬蘭政府許可進行伐木的區域(3,000 公頃),只佔 Muotkatunturi 牧人委員會進行馴鹿畜牧
活動的一小部分(255,000 公頃),但該部分卻是申訴人進行冬季畜牧的主要地區。而 Muotkatunt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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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人委員會的所有馴鹿中,有 40%的馴鹿是在這個區域進行飼育。 政府許可的伐木活動,已經嚴
重影響申訴人的馴鹿畜牧活動,申訴人發現,馴鹿群不會去使用已伐木過的伐木區,也不會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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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區之間的「森林處女地」。為了繼續飼育這些馴鹿,申訴人就要花費額外的工作時間與開銷。 又
申訴人主張,伐木的負面影響並非立即可見,而是數年甚至數十年後才會顯現出來。例如,在嚴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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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冬天,厚實的結冰層會讓馴鹿無法在雪地中挖掘出地衣而餓死。 申訴人擔心,政府正在進行中的
伐木活動以及已經核定但即將在未來幾年進行的伐木活動,會嚴重影響馴鹿的生存,進行侵害申訴
人的文化權。
再者,由於馴鹿畜牧業的經濟利益很低,許多牧人因此必須尋求其他收入來源,包括擔任木匠、
為當地私人地主工作、或是在他們的私有森林內進行小規模的伐木,然而,這些並不是他們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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馴鹿牧人們還是希望能只投入馴鹿畜牧業。
(三) 國家方主張
國家方承認蕯米族為公約第 27 條裡所述的少數民族,也承認蕯米族有權依靠馴鹿畜牧的傳統生
活方式過生活(因為馴鹿畜牧為其文化的基本要素(essential element))。然而,國家方認為,並非
所有在少數民族的傳統領域進行的開發計畫都會侵害少數民族基於公約第 27 條的文化權。依照委員
會在 I. Länsman et al. v. Finland(511/1992)一案中的見解,國家方可以合理期待、鼓勵經濟發展
和容許經濟活動,倘若該經濟活動對該地區少數民族只有「有限的影響」(limited impact),則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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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違反公約第 27 條。
而且,並非所有的蕯米人都是馴鹿畜牧業者,有些人也是伐木業者,因此,在進行相關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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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計畫時,並不能只考慮到馴鹿畜牧業者的利益。 再者,國家在進行相關的森林管理計畫時,已
經為當地蕯米族人的生活作了適當的考量,雖然伐木和地面的軌跡會暫時對馴鹿所使用的冬天牧場
帶來有限的負面影響,但國家方不認為這會帶來可觀且長期的損害,使得申訴人無法繼續以現有的
規模,在系爭區域進行馴鹿畜牧業。同時,國家在考量相關的開發計畫時,也有充分諮詢 Muotkatunturi
牧人委員會裡的人。因此,國家方認為,申訴人依公約第 27 條享受其固有文化的權利,並未受到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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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四) 人權委員會決定
本案的爭點是芬蘭政府在 Muotkatunturi 牧人委員會(申訴人所屬的委員會)所屬的一塊約 3,000
公頃的區域內正在進行以及未來即將進行的伐木活動,是否會侵害申訴人基於公約第 27 的權利。
依據公約第 27 條,少數民族具有享受其固有文化的權利,而該權利,依據一般性意見第 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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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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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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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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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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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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