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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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也沒有將法律涵攝至特定事實的過程寫出來,同時,我們也不知道委員會從哪一點判斷開發
                   行為已經危害 Lubicon Lake Band 族的文化及生活方式。筆者以為,人權委員會之所以會判國家方
                   違法(此案件為所有關於原住民狩獵權漁業權的決定中唯一一個判國家方違法的案件),係因國家方
                   「從頭到尾」矢口否認其侵害印弟安族人的文化及生活方式,並不斷地在訴狀中否定對方所說的一

                   切,因此,把委員會惹怒,因此,決定採用申訴人的觀點,判定國家方違法。
                        三、  Länsman et al. v. Finland(1994)


                           (一)  案件事實

                       本案的申訴人為 Ilmari Länsman 和其他 47 位 Muotkatunturi 牧人委員會以及 Angeli 地方社群的
                   成員。申訴人為居住在芬蘭北方 Angeli 以及 Inari  地區的馴鹿畜牧業者。
                       1989 年,芬蘭中央森林局(Central Forest Board,  簡稱 CFB)與一家名為北極石業公司(Arktinen
                   Kivi Oy)的私人公司簽定為期四年的契約,允許該公司在 Etela-Riutusvaara 山的山腰上進行砂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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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而該砂石採集區域位於申訴人傳統的馴鹿畜牧區內。
                       申訴人曾對拉布蘭省行政局(Lapland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Board)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
                   訴,最高行政法院在 1992 年 4 月 16 日將其上訴駁回。因已窮盡國內的救濟方式而無效,申訴人於
                   是在 1992 年 6 月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而委員會最後在 1994 年 10 月 26 日作出決定。

                           (二)  申訴人主張

                       申訴人主張,北極石業公司進行採集砂石的地方-Etela-Riutusvaara,為薩米族古時的聖地,
                   以前,蕯米族人都是在這裡進行馴鹿屠宰,雖然現在蕯米族人已經不在那裡進行馴鹿屠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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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ela-Riutusvaara 仍然是薩米族人的聖地。
                       另外,北極石業公司為了進行砂石運送,興建了道路,而這個道路會通過他們的馴鹿畜牧區,
                   斜長岩(北極石業公司採集的砂石種類)的採集和運輸,干擾了他們的馴鹿畜牧業,並且破壞他們
                   因應自然環境而架設的複雜圍籬系統。

                       又,申訴人主張,進行砂石採集及運送的土地雖為國家所有,但那並不影響蕯米族人基於公約
                   第 27 條的權利。因此,申訴人主張,芬蘭政府的作業,侵害了蕯米族人(基於公約第 27 條)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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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權。
                           (三)  國家方主張

                       國家方肯認公約第 27 條對少數民族文化權保障包括對於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的保障,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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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非所有經濟開發行為都會構成對公約第 27 條的違反。
                       國家方認為,中央森林局在 1989 年 10 與北極石業公司所簽訂的契約,只允許該公司在一塊 10

                   公頃的區域內採集砂石,且其可採集的砂石不得超過 200 立方公尺。依據該契約,公司必須將鑿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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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邊緣修復,且不能破壞地貌。 相較於 Muotkatunturi 牧人委員會所使用的全部畜牧區域(2,586
                   平方公里),該公司採集砂石的規模很小。另外,該砂石採集區離主要道路只有 4 公里,對於
                   Muotkatunturi 放牧場的承載能力而言,應該是微不足道的,國家方認為土地的使用方式對當地馴鹿


                   48   Läsman et al. v. Finland, CCPR/C/52/D/;511/1992(1994). Para.2.1.
                   49   Läsman et al. v. Finland, CCPR/C/52/D/;511/1992(1994). Par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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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äsman et al. v. Finland, CCPR/C/52/D/;511/1992(1994). Para.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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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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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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