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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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法與原因,「在相當多的清代文獻記載中,原住民的槍枝是與漢人交易所得」 ,「原住民希
                   望取得槍枝、火藥,是為了獵取野獸;而獵得獸皮、獸肉,可與漢人交易所需的生活用品,甚至
                   是槍枝、火藥。這種以物易物,以獵物易獵槍的方式,是臺灣原住民取得槍枝的主要管道,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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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枝流入原住民社會的主因。」 ,原住民自製槍枝或子彈的行為,其實是主流族群社會所塑造
                   出來的,根本不是傳統文化的一環。原住民使用槍彈是活生生狩獵文化的一部分,狩獵文化如何

                   傳承,如何保留與大自然山林共存的傳統價值文化,才是規範的核心價值,「自製」二字應非最
                   重要的考量,將「自製」置放在解釋的中心位置,只不過將原住民當成是他者,來想像、描繪、
                   指導原住民,強將落後與野蠻的形象套在原住民身上而已。

                   最高法院關於自製子彈的見解,誠然為原住民使用子彈解除了部分的禁令,可惜的是,與「自製
                   獵槍」的解釋相較,此「自製子彈」的解釋方法多了一道「適用於自製獵槍」的限制,卻未見差
                   別處理的理由,而將自製獵槍中的自製定義直接適用到自製子彈上,由於槍枝與子彈在本質上容
                   有區別,仍有上述問題待解,更重要的,最高法院的自製子彈論點中,其實欠缺的是以原住民狩
                   獵為核心的文化論述,以致無法畫出明確界線,意義為何仍屬隱晦不明,爭議恐怕不會因此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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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

                   7  結論


                       誠如開頭所引用的話,雖然只有子彈才是真的殺傷到人的物體,但在規範上,槍枝一直都
                   受到較多的關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文字中,只有提到「自製獵槍」,沒有提到子彈,
                   而在立法上,「自製獵槍」的除罪化一直都是重點,在司法實務上,前膛槍與後膛槍之爭延燒了
                   數年之久,最後在最高法院 2013 年的裁判中有了答案。子彈的部分,由於罪名較輕,一直未受
                   到相對應的關注,但原住民使用非制式子彈有無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免責條款適用,在下級

                   審中間發生了裁判歧異的情形。最高法院應該是察覺到此項爭議,所以刻意在本案中就這點進行
                   言詞辯論,並且提出自製子彈有免責條例適用的法律見解,試圖為爭議畫上句點。姑且不論解釋
                   方法與內容的妥當性,殘酷的事實卻是,爭議並未畫上句點,主管的行政機關並不同意最高法院
                   的見解,在最高法院明白表示「自製子彈」有免責條款適用之後,主管的內政部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以台內警字第 10308714563 號令所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對於自
                   製獵槍的使用方法限於兩種情形: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
                   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二、
                   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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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第一項針對火藥的部分,開放了喜得釘的使
                   用,第二項針對射出物的部分,仍然堅持具有完整結構的子彈,不論為制式或非制式,也不論是
                   自製或非自製,都不在該辦法所允許的範圍。主管機關在修正條文對照表中說明了修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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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宗仁,近代臺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入、流通與使用,臺大歷史學報,第 36 期,2005 年,第 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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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宗仁,近代臺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入、流通與使用,臺大歷史學報,第 36 期,2005 年,第 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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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來的立法理由與司法解釋,其實充斥著主流族群的單向思考,隱藏著原住民為二等公民的意識型態,透露出主流族
                   群對於原住民持用武器的恐懼與不信任,亦即,「原住民無法好好管理槍彈武器」或「原住民使用槍彈恐怕會出亂子」。
                   請參見:張道周,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5 卷第 3 期秋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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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103 年 6 月 10 日台內警字第 10308714563 號令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15
                   條條文,行政院公報,第 20 卷第 107 期,2014 年 6 月 10 日,第 20549 頁。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07/ch02/type1/gov10/num3/OEg.pdf (last visited Aug.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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