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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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持有的是制式霰彈,此部分在一審就判決確定,而本案被告製造的槍枝僅能擊發喜得釘,無法
                   擊發被告持有的制式霰彈,上訴的審理範圍在於被告所製造的後膛槍是否為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的「自製獵槍」而已。被告所製造的後膛槍是用來擊發喜得釘,而喜得釘本身欠缺子彈
                   的完整構造,並非具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組合而成的真正子彈,不是槍砲條例所稱的「子
                   彈」,絕不可能屬於子彈中制式或非制式子彈類型。因此,本案毫無與子彈有關的事實與爭點,

                   自然也沒有任何與「自製子彈」有關的事實與爭點。換句話說,最高法院關於「自製子彈」的看
                   法,並無對應存在的事實與法律爭點,純粹是抽象的法律意見。
                       最高法院會提出與案件事實與爭點毫無關係的法律意見,而且還特別在言詞辯論時將之列

                   為爭點,請雙方當事人就此進行辯論,應不是憑空而來的。前面提到,目前下級審就原住民使用
                   子彈的爭議,並不存在於喜得釘與制式子彈,僅存在於「非制式子彈」,下級審就非制式子彈是
                   否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原住民免責條款有二種不同的見解,肯定說認為非制式子彈屬於
                   隱藏性構成要件,否定說則主張是法律疏漏,應循立法方式解決。最高法院特別挑出「子彈」的
                   爭點,且就「非制式子彈」採取「隱藏性要件」的肯定說,可以看出是針對著下級審的裁判歧異
                   而發,目的在於統一下級審歧異的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的用意誠然在於終結下級審的裁判歧異問題,為下級審指出一條道路,但這樣的
                   解釋方法並不適當,在欠缺事實與爭點的情形下無中生有,等同創設了抽象的法律,有違不告不

                   理的被動屬性。而單單提出法律意見,欠缺任何事實與爭點,其實正是最高法院向來被嚴重批評
                   的地方,是目前亟需改革的方向,最高法院神來一筆,再次暴露了長久以來的司法文化不重討論
                   與對話,只求簡速答案的心態。更值得商榷的,過分簡化的法律意見,全然看不出有何原住民傳
                   統習俗文化的考量,在操作上的可行性亦值得懷疑。


                   6  試論最高法院傍論的妥當性

                       什麼是最高法院傍論中的「自製子彈」?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關於子彈的部分只有:「原住民
                   既得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製獵槍,自包括該獵槍所適用之『自製子彈』,為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隱藏性』要件,此乃法律條文與法規體系之當然解釋。」等寥寥一段,並無任何定義

                   性的說明,又該案並無事實與爭點可供參考,自製子彈的定義與解釋方向為何,至多只能從槍砲
                   條例的體系與向來司法解釋中窺探。

                       6.1  槍彈分離  vs  槍彈合一


                       我國是嚴格禁槍的國家,除非國家允許使用槍枝子彈,否則一律以刑罰伺候。為了求得禁
                   止範圍的最大化,槍枝的禁止規定是獨立於子彈的禁止規定存在,也就是說,槍枝的禁止範圍不
                   受到行為人有無及如何運用子彈的影響,行為人一旦持有槍枝,該槍只要在物理上「可發射子彈
                   或金屬」,即應處罰。反之亦然,子彈的禁止範圍也不會受到行為人有無及如何運用槍枝的影響,

                   行為人一旦持有子彈,只要該子彈在物理上「具有殺傷力」,即應處罰。舉例言之,行為人撿拾
                   到有一把可以發射子彈的槍枝,但其同時未持有子彈,或者其撿拾到一顆有殺傷力的子彈,但未
                   持有槍枝,均應依槍砲條例處罰。槍枝與子彈處罰規定在體系上是獨立存在,並不會互相干擾,
                   持有槍枝的人想要裝填如何的子彈,不會影響到持有槍枝犯罪的構成;持有子彈的人想要把子彈
                   使用在什麼樣的槍枝上,也不會影響到持有子彈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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