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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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智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障,並促進其發展等意旨,
                        與定義「自製獵槍」有無關聯?
                       最高法院的判決確實針對這四項爭點來一一回答。第一點及第二點,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
                   及內政部函釋的效力,最高法院認為法律未設有限制,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都包括在內,
                   內政部的函釋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管理辦法中的自製獵槍定義,係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逾越法

                   律之授權,法院不受拘束。第三點,也是本文關注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自製獵槍所適用的「自
                   製子彈」亦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免責規定,理由是「自製子彈」是屬於該項「自製獵
                   槍」構成要件中的隱藏性要件,是體系上的當然解釋。最後一點,最高法院持肯認的看法,認為

                   原住民的狩獵活動是其傳統文化活動中的一部分,受到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保障,
                   而使用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傳統生活習俗文化之重要內容,故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即是
                   尊重原住民族上開法律保障的權利,逐步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之用而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
                   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


                   5  最高法院提出傍論的場合有待商榷

                       依歷審的判決可知,來到最高法院面前案件的爭點在於:使用喜得釘的土造長槍有沒有槍
                   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自製獵槍免責規定的適用。本案中被告持有制式霰彈部分,地院判決有罪

                   後未經當事人上訴而告確定,本案上訴審理範圍顯然不及於被告持有且不適用土造長槍的制式霰
                   彈。最高法院的上訴審理範圍既然不及於被告持有制式霰彈的部分,最高法院判決中就子彈部分
                   的解釋,因為不是上訴的爭點,顯然不是適用法律到具體個案中以解決案件爭點的裁判意見
                   (holding),充其量為傍論(dictum)的法律意見。
                       在判例法國家,分辨法院裁判中 holding 與 dictum 極為重要,因為前者始能稱之為判決先

                   例或判例法,而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相對於此,後者則非判決先例或判例法,不具有拘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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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效力。 holding 是法院適用法律到案例事實,以解決案例爭點的意見,對於嗣後爭點相同與
                   重要事實近似的案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holding 並非僅是法院的法律意見而言,必須要加上案
                   例的事實,法律意見與案例事實合而為一才是 holding 的意義所在,holding 是不能夠脫離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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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存在,holding 絕對不是抽象的法律而已。 因此,要判斷某案例的 holding 能否適用到具體個
                   案,首先必須判斷二案的事實是否實質近似,如果答案為肯定,holding 對於本案具有拘束力,
                   法院必須適用前案的法律意見到本案的事實,以解決本案的爭點;如為否定,則表示該案例與本
                   案的事實不同,法院不受拘束,此判斷稱之為案例的區別(distinguish)。

                       dictum 指的是 holding 以外一切的法院意見,法官們經常會在判決中對於爭點以外的事項
                   發表評論或意見,通常是預見將來的爭點而抒發己見,僅管沒有拘束力,仍會透露出法官內心對
                   於案件的想法,對於日後案件的法律解釋或政策形成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
                   是,dictum 沒有拘束力,是不能被引用為法源(cannot be cited as authority for a pro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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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holding and dictum, see ROBERT C. BERRING & ELIZABETH A. EDINGER, FINDING THE LAW
                   22-23 (11th ed.,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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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 HELENE S. SHAPO, MARILYN R. WALTER & ELIZABETH FAJANS, WRITING AND ANALYSIS IN THE LAW 14-15 (4th e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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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 HELENE S. SHAPO, MARILYN R. WALTER & ELIZABETH FAJANS, WRITING AND ANALYSIS IN THE LAW 17-18 (4th e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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