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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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對於法院適用規範解決個案爭點而言,法源僅為成文法,法院的判
                   決先例並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個案時並不受先前裁判的拘束。不過,在我國上下科層
                   司法文化的法院體系中,上級法院的裁判對於下級法院,尤其是終審法院裁判對於下級審法院,
                   具有強大的實質拘束力,這樣的拘束力不是建立在法律體系中,而是建築在法律體系以外的權力
                   結構上。在我國的司法文化中,上下級的觀念(或者稱為官階的觀念)向來濃厚,下級審法官的

                   考績、陞遷及評價,與上級審息息相關,上級審法官對於下級審法官的評價,對於下級審法官的
                   官途有相當的影響力,例如,下級審法院法官如果要遷調至上級審,上級審法院院長的首肯往往
                   是關鍵性的一票(過去最高法院的人事案,操作上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同意,反而不是法律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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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事權的司法院)。 上級審對於下級審最重要的考評依據在於上訴案件,案件上訴後的裁判
                   結果幾乎決定了上級審考評的內容,對於法官個人的前途有著相當重要的影響力,倘若上級審撤
                   銷或廢棄下級審的判決,下級審法官的辦案成績就會受到負面評價,而辦案成績則是體系內作為
                   同儕中間評比的決定因素。因此,為了司法體系內的評價,下級審通常以上級審馬首是瞻,下級
                   審的判決往往大量引用上級審的裁判意見,目的在於顯示下級審順從與符合體系的運作,在這樣

                   的司法文化中,上級審的法律意見對於下級審裁判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而上級審立於上下
                   級的權力結構之中,為了統一法律體系的一致性,通常會頒布抽象法律意見供下級審法院參考,
                   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旨彙編,終審法院決議(包括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決議,都是適例。雖然這樣法律意見在形式上並不
                   具有任何拘束力,只是作為「參考用」,但實質的拘束力卻是非常強大,任何下級審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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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公然違背,必須要有非常大的勇氣,而且要付出非常大的代價。
                       就筆者的觀察,我國司法體系的上級審法律意見,其實質效力與判例法國家的判例不相上
                   下,下級審鮮少違背,這對於維繫法律體系的完整,不能說沒有貢獻,但我國法院引用上級審裁

                   判意見的方式卻與判例法國家有著極大的差異,亦即,我國只是引用抽象的法律意見,鮮少分析
                   或比較案例事實異同。下級審法院將終審法院裁判中的抽象法律意見當成是規範,而司法文化更
                   強化了法官們的遵守奉行,嚴格遵守之下抽象法律意見等同有法律規範的效力,上級審提出抽象
                   法律意見形同創設法律,這不僅踰越了權力分立的界線,更使整個司法實務側重於維繫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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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完整,難以主動、積極與活潑地回應社會變遷。 正因為這樣的運作模式有侵害權力分立之虞,
                   在 2010 以降的諸多司法改革提案中,其中一部分即是針對最高法院的抽象法律意見而發,主張
                   判例須與案例事實合而為一,取消向來只提供抽象法律意見的決議,改以設立大法庭或小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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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具體案件的方式,來統一歧異的法律見解。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來解讀最高法院關於「自製子彈」的傍論,或許就不會那麼令人過於意
                   外。最高法院關於自製子彈的傍論並不是上訴審理範圍的爭點,甚至也不是原審的爭點。本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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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此法官引用上級審判決時,僅引用抽象法律意見,卻不問案例事實的現象與批評,請參考:林孟皇,台灣法官人
                   事制度問題及其改革方向—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的變革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第 164 期,2010,第 1、4-5
                   頁。
                   37   請參見:林孟皇,審判獨立與判例文化,收錄於氏著,羈押魚肉,2010 年,第 218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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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明顯的法院與社會的衝突發生在 2009 左右,法院一系列性侵案件的裁判引起民眾的不滿與議論,進而引發了「白
                   玫瑰運動」,更帶動了新一波的司法改革。關於此一系列性侵案件的裁判爭議,請參見:黃榮堅,2010 年刑事法發展回
                   顧:慾望年代,慾望刑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0 年,第 1809-1811 頁;錢建榮,重點在有無違反
                   意願的方法:為恐龍法官喊冤,台灣法學雜誌,第 174 期,2011,第 1 頁以下;徐偉群,需要翻轉的不是法律,是法界
                   的知識狀態:強制性交罪修法應該停止,台灣法學雜誌,第 175 期,2011,第 1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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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見:司法院,司法院研議建置大法庭制度新聞稿,2013 年 3 月 18 日。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1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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