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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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且不含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
                   除將本條例規範之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定義作一明確詮釋外,並藉此釋示將原住民自製獵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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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態限定為「前膛槍」 型式之自製獵槍,以杜絕原住民得合法自製「後膛槍」 型式的高性能獵槍
                   之可能。內政部(警政署)嗣於本條例90年修正將原住民自製獵槍予以除罪化後,於100年11
                   月17日,延續上開87年函釋內容,修正發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2條第3款謂,本條例所規定之原住民自製獵槍係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
                   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製
                   造完成;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

                   射出。其填充物,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供
                   發射之用。」再次重申原住民自製獵槍僅限「前膛槍」型式的獵槍之意旨。期間上開本辦法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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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部(警政署)函釋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定義,迭受司法實務判決之挑戰, 內政部(警
                   政署)復於103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本辦法第2條第3款謂,本條例所規定之原住民自製獵槍係指:
                   「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

                   核准之地點,並依下列規定製造完成,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
                   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0點27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
                   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三)槍
                   身總長(含槍管)須38英吋(約96點5公分)以上。」修正理由並謂:「由於原住民自製獵槍,依
                   本質文化傳統,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文化技藝傳承使用,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
                   第19條規定,並參考最高法院102年12月20日台上字第5093號判決意旨,考量原住民之生活習
                   慣改變,少以捕獵維生,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意旨,爰修正第3款自製獵槍之定

                   義:一、原住民自製獵槍,係供傳統習俗文化生活工具之用,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
                   之生活工具』修正為『原住民於其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並配合語意調整,俾利
                   明瞭。二、自製獵槍為符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增訂使用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
                   空包彈(即工業用底火,俗稱「喜得釘」),且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口徑,最大限為

                   0點27英吋,俾利安全使用。三、考量自製獵槍使用之用途,明列相關填充物材質,以免使用鋼
                   鐵硬材質之彈丸材料,致穿透性強,殺傷力大,誤擊易造成致命意外。四、考量自製獵槍槍身太
                   短,於林間打獵易因碰撞或掉落而使槍口朝向用槍者,致生意外,且易於隱藏,而淪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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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爰明定槍身總長度。」 惟仍堅持限定原住民自製獵槍僅限於「前膛槍」型式之自製獵槍,料將
                   引發諸多爭議。

                   貳、原住民自製獵槍許可與管理法制之概述

                       有關原住民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暨其使用之子彈的相關法令規範,主要有本條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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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膛槍前膛槍結構簡單,有槍管、打擊錘裝置、扳機、護木、槍托等零件所組成。此種槍枝必須使用有煙火藥、鑄鐵
                   霰彈,火藥及霰彈從槍口送入槍膛內部,其特性為裝填子彈速度慢、威力較弱。
                   3   後膛槍係可直接從槍管後端將子彈塞入彈膛(室),其特性為裝填子彈速度快、威力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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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21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56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上更(一)字第 3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520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上訴字第 672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5771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
                   台上字第 5093 號判決等均為適例可資參考。
                   5   103 年 6 月 10 日新修正本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修正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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