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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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的時候它所影響到的範疇也跟著擴大,換句話說,原本我們可以認定他是屬於原住民權利的
文化行為,或者屬於原住民必須保障狩獵權的時候,它有可能因為行為的範疇所涉及的層面已經
擴大,而產生適法性的疑問,這些工具性我們可能會判斷它殺傷力的認定或者踰越文化權的時候,
誰來主張?誰來界定?或者基於不同的理由,誰來去確保原住民擁有的狩獵權以及槍砲、魚槍使
用的權力範疇?
自然資源管理或者動物野生管理,最大目標,不要因為人類的利用讓物種滅絕,在這目標
之下就是管理的方法。在做野生動物族群管理的關鍵點,第一點就是空間,然後時間最後才是數
量。其實如果空間及時間管理的好,數量可不太去照顧,仍然可以永續。如果今天用新的工具,
新的工具在空間與時間的管理得當的時候,不見得會造成野生動物族群的傷害,但是要去管理,
我的重點是管理,其中,槍砲法是對於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尊重最少,而槍砲法、原基法、野保法
都沒有保障狩獵權,因為原住民的狩獵權是延續族群發展而產生的行為,但是我們現在只限做到
傳統祭典,所以原基法也沒有保障到原住民的狩獵權,頂多增加到持有,可能有一天我們要用動
物去做經濟活動,狩獵本身可做為經濟效益,這些事情可能都被排除,但也要看野保法保留了這
些空間,運動性狩獵與娛樂性狩獵的空間,以後如果運動性狩獵與娛樂性狩獵開放的話,譬如像
現在水鹿很多,它已經缺乏天然管控,這裡面有很多法跟法之間的矛盾,然後保障的是甚麼東西,
很遺憾也沒有保障到狩獵權,當然也沒辦法維護到狩獵傳統,然後我們想像的原住民因此發展的
可能性都沒有,看到的狩獵傳統都消失了,然後我們訂的法想要保存的東西沒有保存到,這是需
要檢討的。
我們祖先說,造物者創造萬物,大自然為人類提供免費的服務,所以我們要珍惜土地、山
林,而造物者特別的允許,上帝安排居住在山上長年負責維護大自然生態的民族,去捕取、享用
資源,從這當中享用去建立部落與大自然生命共同體的社群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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