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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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六:



                         立法疏漏  vs.  法律解釋 II:野生動物保育法:自用


                                                   【會議實錄】






                   與談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黃長興委員


                        獵場管理與動物生態怎麼選擇都是大同小異,太魯閣族在搬遷以後,移居到平地之後,恐怕
                   對於狩獵的知識已經消失,這中間有經濟上的壓力,再加上華盛頓公約推展到台灣之後,保育法
                   律出現,獵人等於是罪人。我所查過的傳統領域位置是從南湖大山到新康山,秀姑巒溪的中間,

                   整個山區我幾乎都跑遍,已經找到了 327 個部落和獵場的據點,對我來說是力求真相的訴求,
                   中研院的同仁對我的這些資料說明,恐怕事沒辦法虎扯,別人說這個地點,他是甚麼時候來的,
                   人文歷史、人民、從過去到現在的生態狀況與使用狀況,在加上衛星定位、空照地圖、再加上當

                   地的說明與攝影。在過去太魯閣族的獵場風評是非常的嚴格,太魯閣族、泰雅族、賽德克族、賽
                   夏族幾乎是一樣的,獵場封閉以後,獵場等於是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不能互相侵犯,若是侵犯須
                   要盡速的處理,兩個家族需要趕快處理,不然的話,也只有野蠻的驕傲了。在過去,在自己家族
                   裡就有發生過很多糾紛,幾乎都是因獵場而起衝突,但光復以後就不太發生,原因是有些家族後
                   代沒有獵人,由一家族則去侵占,另外一個,狩獵的人並不直視我們,還有其他的包含漢人都有,

                   所以管理上已經失衡,再來就是保育法,只有警察及保育單位管理,但管理做法完全不對,就像
                   剛剛裴教授所談論到,「管理的方式要交給我們,我們自己來。」我在做土地調查的時候,帶著
                   每一批的人,都特別告訴他們,我們要有規則規範,要恢復過去的管理方式,我在台東會報的時
                   候,也曾經提過這樣的案子。事實上我在自己的鄉裡面,逐步開始做解說員的訓練,比照魯凱族

                   的模式,將來的糾紛、管理也比較正規,都是將來大家來努力的。最後我還想說一句話,「華麗
                   是人的思維,把它建立出來,改變與修改也須透過人是很輕易的。」但需要大家的努力。

                   與談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余建國檢察官

                        在法律推定原住民打獵行為違法的時候,檢察官及法官所選擇為原住民最佳辯護,大概就

                   在不法意思做著墨,可以看到在檢察系統裡面,顯然對於原住民違反野動法的案件,欠缺原住民
                   基本法的思維,所以大概都選擇起訴。我在原基法實施後,94 年至 103 年之間,從檢察官數列
                   系統中檢索,任何被人贓俱獲,違反野動法的原住民朋友,下場都是起訴或者是緩起訴,緩起訴

                   更慘,因為還會去抓,被抓之後緩起訴勢必撤銷,兩罪併陳就要去關。在法院的實務見解裡面,
                   吳法官的文章中提供很多資料,目前最近的判決,在台東地院的判決,七十幾歲的原住民獵人,
                   獵捕到保育類動物,這時候法官很勇敢的使用刑法第 16 條來減輕罪責,原因在於說他是一位年
                   紀大的長者,長期與外界沒有接觸,學習到的母語與文化型態都是部落交給他的,所以因此減刑。

                   部落的原住民可區分為四層人口結構,第一層是沒有受過教育,長期居住在山區的原住民,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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