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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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文志榮律師:
主持人、各位發表人還有在座的各位先進,開心今天能夠來這裡參加座談。那不瞞各位所
說,我自己也是一個原住民,我是阿美族的,那很高興今天能看到各位對於原住民的事物,特別
是針對原住民這種自製獵槍的定義熱切的參與,而且發表了很多的文章,這些文章其實對我們原
住民權利發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而且有積極正面的作用。
那針對許華偉檢察官這篇文章說,我的感想是針對自製獵槍發表定義的看法是內政部還有
司法機關,但是針對我自己是原住民,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有誤會,對於自製獵槍的相關議題的
部分到底有沒有著力點。那既然原基法、憲法也尊重多元文化,那基本上只要有原住民因素,不
管是自製獵槍再加上原住民因素的話,那我們這邊的原住民基於同一原則,是不是也有參與的那
種必要性。那另外針對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 5093 號判決,坦白說我個人對這個判決來說,非
常值得肯定跟贊同,那我一直在想自製獵槍到底是什麼、要怎麼樣定義,那我看這個文章事實上
要定義是一個非常有很多意見,到底要如何定義才能真正屏除一些關於原住民持有這些自製獵槍
的一些相關問題?其實我在想,我們原住民的很多權益,比如說像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
國家跟我們講說我們最後可以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然而在這些在申請一直到後面擁有所
有權的過程當中,是要多少年,甚至是長達十年、二十年。在我所處理的案件裡面也是這個樣子,
已經三十年了,其實很早以前他就已經取得地上權,取得地上權的那種登記,但是一直到國家告
訴他要五年之後就可以換成所有權狀,但是他一直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完成,這是一個相當漫長
的過程。
那回過來說,像這種槍砲條例除罪化之後,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但還是會發生這麼
多問題。即便是一個自製獵槍,但是後面還是會遭到警察逮捕移送,然後到檢察官這邊以後警政
署鑑定之後具有殺傷力,然後他非自製獵槍,就被起訴了,所以對這種原住民來說,我還是被起
訴啊,我還是被傷害啊,那到底除罪化之後對我們來說真正的意義在那裡?那我們看到目前的狀
況就是,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好像脫鉤了,沒辦法整合自己的意見。內政部這邊一直堅持著自己
原有的 87 年函示以後延伸下來,甚至現在的管理辦法他增加只是喜得釘的一些相關規定而已,
然而這些定義一直深根在這個行政機關裡面,所以當問題發生的時候,原住民仍然遭受起訴、甚
至被判罪的風險。現在我們來看這個文章所敘述的部分,事實上許檢察官認為最高法院仍然沒有
把這個自製獵槍的定義能夠有再進一步的說明,或者是能夠實質上解決自製獵槍的問題,那我這
裡有個想法就是說,自製獵槍到底是要原住民自己親自製作還是親自參與才算是自製獵槍,我們
一定要從自製獵槍這個範圍裡面去定義嗎?能不能跳脫出來說,自製獵槍或許我們可以這樣去定
義,非制式獵槍用這樣的一種方式來去界定的話,或許是不是也是一種方式。當然對獵槍我其實
很陌生,因為我是阿美族是住在平地,雖然我看過獵槍,但問題是說我對於獵槍的情感並不是那
麼樣的濃厚,只知道說看過獵人去用這個獵槍,那他的殺傷力、他的效用多大,我個人來說沒有
特定的經驗。
但是回到剛剛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說,到底原住民能不能持有制式獵槍,其實這個部分,
我上次參加與談的時候,王教授也有提到這個問題,應該是要開放原住民持有制式獵槍這個管道
才比較正確,那為什麼呢?因為其實獵人他自行製作獵槍的時候,其實他的經驗跟技術會累積,
然後他會不斷不斷的去改造,如果當我們國家只是允許他可以製造或持有這個簡易的制式獵槍,
那那個人自製獵槍之後,那當然會無形中培養原住民製作槍隻的知識,然而演變到後面或許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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